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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部系統職工退休費實行統籌支付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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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部系統職工退休費實行統籌支付的暫行規定
商勞字〔1983〕第22號
1983年10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文件


  職工退休制度,是黨和國家關心退休職工生活而實行的社會勞動保險制度,它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國營商業企業、糧食企業、供銷社,是從一九五五年下半年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實行退休制度的。今後,實行利改稅和經營責任制以後,職工退休制度必須繼續堅持執行。

  近幾年來,企業退休職工人數逐年增加,退休職工在企業之間、行業之間分布很不平衡,有些企業退休職工較為集中,甚至有的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職工達到一與一的比例,退休費開支負擔過重,而且在各行業之間不平衡,影響企業的經營積極性。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經商得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同意,決定在國家對退休費的支付辦法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先在商業部系統的國營商業企業、糧食企業、供銷社實行統籌支付辦法。

  一、建立退休基金制度。凡實行國家規定退休制度的國營商業企業(包括商辦工業、飲食服務業、儲運業等,下同)、糧食企業、供銷社企業,不論本單位有無退休職工,不論退休職工多少,實際支出退休費多少,都按照一定的比例,在「營業外支出」或「其他支出」項下提取退休基金,交由統籌單位統一支付職工退休費用。離店承包的個人,本人也應交納退休基金。

  二、退休基金統籌的方向應該是實行全商業系統(包括商業、糧食、供銷)的大統籌,由於各地體制不同,統籌單位目前可根據以下原則確定。但統籌的範圍不宜過小,要逐步創造條件實行大統籌。

  1. 縣(旗)、 市的國營商業、 糧食企業,以縣(旗)、市商業局、糧食局為統籌單位。

  縣城及縣以下的供銷社企業,以縣聯社為統籌單位。

  2. 大、中城市設區的,以區商業局(由第一商業局主辦)、糧食局為統籌單位;不設區、或設區而不設區商業局、糧食局的,商業企業以市商業局(由一商局主辦)統籌,也可以市公司為統籌單位;糧食企業以市糧食局為統籌單位;供銷社在市區的企業也可以市供銷社單獨統籌。

  3. 大型企業, 如一級站、 二級站、百貨大樓、大飯店、大型商辦工業等,按隸屬關係,以省、市、區公司為統籌單位。

  三、退休基金統籌的內容。凡是國家明確規定了具體標準、具體數額的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均應作為統籌的內容;生活困難補助費、喪葬費、撫恤費、退休職工的醫藥費,暫不作為統籌的內容。

  四、退休基金的計算方法。退休基金要根據現行國家規定的退休職工退休費和各項待遇的標準提取,不得提高標準。由統籌單位在上述統籌範圍內,根據上年實際支付的各項退休費用總額與年末在職職工基本工資總額,換算成一個比例,作為退休基金率,報經同級財稅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以後,通知所有參加統籌的單位執行。

  退休基金率既經確定後,應保持一定時間內的相對穩定,至少一年一定,不要經常變動。

  五、退休基金的上繳與撥付。可採取差額交撥辦法,即企業按退休基金率提取的退休基金,比本單位實際需要開支退休費用的多餘部分,上交統籌單位;不足部分由統籌單位專項撥付;實行差額交撥辦法有困難的地區或單位,也可以採取全額交撥的辦法。具體交撥的辦法和提取交撥的時間由統籌單位規定。

  六、退休基金是用於退休職工個人按期提取、按期支付的專項基金,不交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統籌單位掌握的退休基金當年結餘,應當頂抵下年的基金提取數,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足部分在下個年度補提。

  七、退休基金管理。各級商業企業的領導,要從各方面關心退休職工,儘量幫助解決其生活上的問題。

  1. 退休基金統籌單位,要管好用好退休基金,並根據國家有關退休政策加強對基層企業單位的督促和檢查。

  2. 退休基金要加強管理,勞資、工會和財會部門要密切合作, 互相配合, 具體分工,各負其責,做好退休職工各項退休費用的開支工作。

  企業勞資部門、工會負責掌握適齡退休職工人數,按規定正確及時審批、辦理職工退休和待遇, 建立退休職工卡片, 加強對退休職工的管理教育和處理退休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企業財會部門負責退休基金的提取、交撥和支付工作。根據工會、勞資部門提供的退休職工名單和退休費項目和標準,及時支付退休費用,在退休基金專戶列支,單獨統計。

  3. 退休基金按季預提,年終清算。應在銀行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企業和統籌單位關於退休基金的交撥,一律通過銀行辦理。退休職工易地支付退休費的辦法應繼續執行。

  八、離休幹部經費是否與退休基金合併實行統籌, 請各省、 市、自治區商業、糧食廳(局)、供銷社與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等有關部門商定。

  九、實行退休基金統籌支付辦法有關會計處理另作補充規定。

  十、本規定從一九八三年下半年起試點, 一九八四年逐步推廣。 各省、市、自治區商業、糧食廳(局)、供銷社要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報商業部備案。

  十一、歸口商業、糧食部門和供銷社管理的集體企業退休費統籌支付辦法,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城鄉零售商業、服務業的指示》和國務院《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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