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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部進口糧食接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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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部進口糧食接運管理辦法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商業部發布)
1989年11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有效期:1990年1月1日至今
文件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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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進口糧食接運工作的管理,按照國家計劃切實完成好進口糧食接運任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口岸和內地的國家糧食部門接卸、疏運、接收進口糧食,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凡承擔進口糧食接運任務的主要口岸,都應設立進口糧食接運站(以下簡稱接運站),負責辦理商業部安排的進口糧食接運任務。

  接運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四條 接運進口糧食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接運站要牢固樹立為收糧單位服務的思想,加強全局觀點。要在當地口岸管理委員會的統一協調下,加強與口岸有關部門和內地收糧單位的聯繫,團結協作,密切配合。收糧單位要積極配合接運站努力做好接運工作。

  接運工作要做到:快卸、快裝、快運;卸好、裝好、運好;不壓船、不壓港、不壓車、不壓貨;保證安全、質量。

  接運站要經常向商業部和所在地口岸管理委員會、市糧食局以及省(自治區)糧食局反映問題,匯報工作。

第二章 接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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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進口糧食接運計劃包括:年度計劃、季度計劃、月計劃、旬計劃和單船發運計劃。

  商業部根據國家糧食調撥計劃和外貿糧源以及地方進口、外貿用糧、聯合國援助糧等情況,按照「先計劃內後計劃外,先中央後地方,先重點後一般」的原則,結合港口接卸轉動能力、糧食合理運輸流向等,統籌安排各港口的糧食接運計劃。

  凡經商業部確定下達的接運計劃,各接運站和收糧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要認真執行,按時完成。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分配計劃時,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由商業部予以調整,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屬於收糧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收糧站點的變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統一與接運站聯繫辦理;屬於接運站需要變更調整收糧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收糧站點時,須徵得收糧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同意。

  第六條 年、季度接運計劃

  年度計劃。商業部根據國家確定的年度進口糧食計劃,編制分港口的接運計劃,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平衡、審定後,由商業部下達給各接運站和口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

  季度計劃。商業部於季度開始前三十五天,將本季度口岸接運糧食的數量、品種及流向下達給接運站和收糧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

  第七條 月計劃

  商業部於執行月前二十三天,根據季度調撥計劃和外貿月度糧船到港預計,結合當時糧食供需情況和合理運輸流向,確定分品種、分流向的月度接運計劃,並通知收糧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及口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和接運站。收糧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於執行月半二十一天將收糧站(港)、收糧單位、開戶銀行帳號,用電訊通知接運站。接運站負責編制運輸計劃,按照鐵路、交通部門的規定及時報送要車(船)託運計劃表,同時抄報商業部一份。

  各收糧單位要根據月度計劃準備好倉容,特別是收購入庫期間,要把國內糧食調運和接運進口糧統籌安排,遇有矛盾時要優先接收進口糧。

  第八條 旬計劃

  商業部根據月度接運計劃和外貿旬度糧船到港預計,結合船況和港口接卸條件等,力求均衡安排糧船到港,並於每旬開始前五天,將本旬糧船接運計劃(包括:船名、船舶編號、國籍、租別、預計到港日期、吃水深度、有無吊杆、裝運品種、數量、分配流向)用電訊通知接運站和收糧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接運站憑此計劃安排勞力、裝具,並按鐵路、交通部門的規定及時提出旬裝車(船)計劃。

  第九條 單船發運計劃

  每船抵港開卸前,接運站要按商業部下達的單船分配計劃,在當地口岸管理委員會協調下,主動與外貿、港務、鐵路、動植物檢疫、食品衛生檢疫、商品檢驗、邊防等部門取得聯繫,積極參加船前會,研究制定卸船發運中的各項具體措施,編制單船發運計劃,以便按時組織發運。

  第十條 每條船的接卸發運,要根據疏港、加快車(船)周轉的要求和收糧單位的卸糧條件,分別輕重緩急,做到均衡發運。在發運過程中,屬於湊車、編組、裝足車(船)載重量的,對於大宗品種可由接運站在商業部分配給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與船之間的發運數中做適當調劑,對於小品種糧食的調劑須事先徵得收糧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同意。

第三章 接收和發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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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接運站接到糧油、外運、中運公司提交的國外品質證書和提單後,向口岸食品衛生檢疫所、動植物檢疫所和商檢局申請辦理檢疫和檢驗。

  經檢驗,進口糧食中發現帶有檢疫對象的病、蟲、雜草籽或有害有毒物質超過「國家食品衛生標準」時,接運站要主動配合動植物檢疫所、食品衛生檢疫所按照本辦法第五章及有關規定辦理,並向商業部報告。

  第十二條 船靠碼頭後,接運站按外貿部門提供的提單所載重量接收進口糧食。經驗質檢斤,發現有短重、品質不符、水濕、霉變以及病蟲害等情況時,接運站應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在對外合同規定的日期內提出索賠單證,並請當地糧油食品進出口分公司負責及時地上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向國外索賠。接運站要把每月提賠和賠回的船名、項目及金額等情況開列清單書面向商業部匯報一次,以便加強與糧油總公司聯繫,做好對外索賠工作。

  第十三條 接運站對職工要加強勤儉節約、愛惜糧食的教育,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確保接運質量。

  (一)糧船抵港後,接運站應與口岸檢驗、檢疫、裝卸等部門共同把好質量關。要設專人登輪監卸,檢查糧質如發現有水濕、霉壞糧,要及時通知港務部門優先靠岸卸貨,壞糧、好糧分卸、分存。壞糧不准發運,並及時處理,以減少損失。

  (二)糧船卸糧過程中,接運站必須協同港務部門做到:嚴格計量;下雨、下雪、大風停止卸船;船艙、甲板、碼頭、機械、車頂的糧食掃清。

  (三)卸船過程中,接運站要督促港務部門苫好接糧布,堵好碼頭水眼,防止糧食拋灑落海。地腳糧要隨時整理;經化驗鑑定,仍能食用的應隨車發運;不能食用的,應依質論價交當地糧食部門處理。處理單據要妥善保存備查。

  (四)凡在港口堆存待運的糧食,接運站要督促、協助港口裝卸部門做好堆存保管工作,防止雨濕、霉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糧食安全。

  第十四條 口岸發往內地的進口糧食,接運站要設專人負責監裝,在裝車(船)時必須做到:

  (一)接運站要會同鐵路、交通部門認真挑選裝運進口糧食的車(船)。凡車(船)體容易撒漏糧食的不裝;漏雨的不裝;裝過毒品、農藥、化學物品的不裝;有異味或殘存物會造成糧食污染的不裝;車(船)體未經清掃的不裝。

  (二)發運糧食必須鋪墊(專用車、船除外)。敞車散裝所用的鋪墊物必須縫好、鋪嚴,縫線對準車站,苫車要蓋嚴扎牢。棚車散裝要把檔糧板、麻袋簾放牢紮好。包裝發運所用的麻袋和麻袋縫口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裝車時要起脊,包口朝里。

  (三)發運的糧食必須做到件數、重量準確,做到運單數量與實裝數量相符。發貨明細表的三、四、五聯應隨貨同行,如因特殊情況未能隨貨同行時,要用快郵補寄,並在發貨當日將單車(船)發出件數、重量、車(船)號等用電訊通知收糧單位。

  (四)為了節約運力和運費,裝車(船)時力求裝足車(船)標誌裝載噸位或允許增載的限量。

  第十五條 收糧單位必須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監卸人員,會同站(港)貨運人員嚴格檢查車(船)狀況。要按接運計劃準備好倉容和機具,組織好接卸勞力,做到快接、快卸,隨到隨卸,保證節假日和夜間也能進行作業。卸糧前要掃清或鋪墊好卸糧地面,減少地腳糧;不准用運糧苫布、鋪墊物鋪地卸糧。卸糧時,要將車(船)所裝糧食卸淨掃清,並在車站、碼頭或倉庫點件檢斤。

  第十六條 接運站接轉進口糧食要做到進一船清一船。

  接運站在檢查和考核進口糧食調撥計劃完成情況時,對損耗和溢餘數量,以船為單位按分配數量的比例,分別增加或減少各收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指標。即:(略)

第四章 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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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接運站和收糧單位在處理商務問題時,應本着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

  第十八條 口岸發往內地的散裝糧食,以口岸商檢部門出證確認的重量為準,在裝車(船)以前所發生的一切損耗(包括短重和殘損)由接運站負擔,在裝車(船)以後發生的運輸損耗由收糧單位負擔。  

  對於包裝發運的糧食,定額運輸損耗由收糧單位負擔。如確係錯裝、漏裝、計量差錯的,收糧單位要會同接運站查明原因,按國家鐵路貨規和水運規則以及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發生事故屬於承運部門責任的,由收糧單位按規定向承運部門索賠;屬於集體或個體運輸車(船)方的責任,到達站(港)又不負責受理索賠的,由收糧單位直接向責任方索賠;遇有特殊情況,由收糧單位取得到達站(港)開具的有關證明文件,交由接運站協助辦理索賠。   包裝糧食運輸定額損耗率(不含麵粉):

  铁路:50公里以下为0.1%

     51-1000公里为0.25%

     1001公里为为上0.3%

  水路: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0.1%

  公路:20公里以下为0.1%

     20公里以上为0.25%

  麵粉運輸定額損耗率:不分鐵路、水路和公路運輸,不分運程遠近,一律為0.1%

  第十九條 屬於接運站責任並應承擔的經濟損失包括:

  (一)未按單船計劃發運和擅自停運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由於沒有接到口岸檢驗部門的通知發運了污染或含有活蟲的糧食,在接到口岸檢驗部門的檢驗結果後,未在次日內通知收糧單位,所造成的糧食損失和費用開支。

  (三)由於使用非標準包裝,縫口不牢,棚車裝運沒有施封,專用糧車流糧口沒有鎖好(不屬於承運部門責任)造成的糧食損失和費用開支。

  (四)由於在同一車、船(大船為艙)內混裝不同品名、不同定量包的糧食和不同標準的包裝物,未作出明顯標誌,或雖已作出明顯標誌,但未通知收糧單位,所造成的糧食損失和挑選、整理及全部過秤費用。

  (五)由於不認真執行監裝規定,使用不適合裝糧食的車(船)或沒有按裝載規定做到堆碼整齊或裝車(船)時「倒勾」,造成亂裝亂堆,以及苫蓋不良或未經收糧單位同意,自行發運散裝糧食等造成的糧食損失和費用開支。

  (六)由於錯填運輸單證或有關單證未隨貨同行,又沒有及時拍發電報,從而造成錯運、錯轉、延誤交接所造成的損失。

  (七)發生貨損、損差以及其它事故(不屬於承運部門責任),接到收糧單位來電後,次日起三內內既未答覆,又未在五天內派人直赴收糧單位復驗所應負擔的損失。

  第二十條 屬於收糧單位的責任並應承擔的經濟損失包括:

  (一)接到鐵路、交通部門的提貨通知或車(船)送到專用線、專用碼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提貨手續或未及時卸貨,所造成的損失。

  (二)由於不認真執行監卸規定,沒有會同站(港)貨運人員認真檢查車(船)體和施封、苫蓋狀況,沒有按規定核對單證,由此所發生的交接不清,件數、重量與原發不符以及破損、污染等事故損失。

  (三)發現運到的糧食品名、件數、重量以及包裝物等級與原發不符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下列損失:

  1.責任雖屬承運部門,但沒有及時索取貨運記錄,按規定提出索賠或雖已取得貨運記錄,也提出了賠償要求,但沒有做到在規定期限內追賠結案的。

  2.責任雖屬接運站,但沒有及時向承運部門索取普通記錄或其它證明文件;沒有在卸車(船)次日起三天內將事故損失情況用電訊通知接運站來人復驗;單證記錄不實或不完備;經接運站來人復驗,結果與原發相符時,收糧單位要承擔所發生的損失,包括過秤費、搬運費、來人差旅費、電訊費等開支。

  (四)車(船)自口岸開出後,收糧單位自行變更到達站(港)所造成的損失。

  (五)無正當理由而隨意拒付貨款所造成的費用開支及利息。

  (六)拒絕按計劃接收進口糧食或口岸卸船時仍不提收糧站(港),自卸船之日起十天後在港堆存而生產的堆存費。

第五章 病蟲害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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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船到錨地經檢驗發現帶有檢疫對象病、蟲、雜草籽或有害、有毒物質超過「國家食品衛生標準」時,接運站必須及時會同有關單位積極進行協商處理。如准許發運到收糧單位進行處理,要事先通知收糧單位做好準備,並在運單上予以註明。收糧單位要按照檢驗、檢疫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理。

  為了保證我國農業生產的安全,進口的各種糧食嚴禁作種籽用。

  第二十二條 病害糧的處理

  (一)帶有矮腥黑穗病的小麥,要集中在規定的城市進行滅菌後加工處理。對麥夫、下腳料必須經過高溫處理,包裝物也要進行藥物滅菌。

  (二)帶有麥角病的小麥,可先篩去部分麥角後再與好麥搭配加工處理,搭配後的麥角含量不得超過萬分之一。下腳料中的夫皮要經過釀造發酵或高溫(80℃)處理,雜質要就地燒毀埋掉,嚴禁作農田肥料。

  (三)帶有枯萎的病玉米,要集中在城鎮加工後供應使用。

  第二十三條 蟲糧的處理

  (一)發現帶有我國檢疫對象害蟲的糧食,原則上在船上熏蒸。在檢驗時未發現害蟲,而在起卸過程中發現有害蟲時,卸貨不到二分之一的,停止卸貨,在船上熏蒸;卸貨超過二分之一的,應安排在港口倉庫熏蒸,港口確無熏蒸條件的,可由商業部、農業部協商,安排到收糧單位進行滅蟲處理。對發現害蟲前口岸發出的糧食,接運站也應通知收糧方就地封存,採取殺蟲措施。收糧單位要在收到蟲害糧後立即採取措施進行熏蒸,防止害蟲蔓延,並將處理結果儘快逐級上報商業部。

  (二)帶有非檢疫對象害蟲的糧食,由收糧單位進行滅蟲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帶有毒草籽、有害草籽、毒菌和感染毒物的糧食要採取以下措施認真進行處理。

  (一)含有「曼陀羅」毒草籽的糧食,收糧單位必須整篩除淨,經整篩後每千克糧食含有的「曼陀羅」籽,最高不得超過40毫克(相當於五粒),超過限量的一律不許出庫,不許加工使用,不許供應市場。

  (二)含有黃麴黴毒素、假高梁、毒草籽、有害草籽或其它感染毒物(包括毒物、細菌、放射性物質等)的糧食,由接運站通知收糧單位,按照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檢驗證明和規定的要求認真地進行處理。

第六章 裝具器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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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接轉進口糧食所用的麻袋、鋪墊物(麻袋片、聚炳烯片),運糧專用車皮的擋糧板,流糧口的銷及修車用的木材、鐵皮等裝具器材,不得任意挪作它用,接運站和收糧單位都要設專人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做到帳卡、帳物相符。對裝具器材要及時整理、修補,加速周轉。

  第二十六條 發運進口糧食所用的麻袋,裝車用的鋪墊物(麻袋片、聚炳烯片)由接運站購置,所用麻袋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8115--87)中1號袋的規定(進口袋糧,原包中轉的除外)。

  為了加速周轉和便於結算,包裝器材的使用和作價可採取下列方法:

  (一)發運進口糧食所用的麻袋,接運站應本着不賠不賺的原則,按成本隨糧作價發給收糧單位。

  (二)由接運站配備發運進口糧食所用的鋪墊物,每使用一次向收糧單位收取一定的使用費和押金(押金待鋪墊物回送到接運站後退回,收糧單位不得在糧食價款中扣除)。押金和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接運站與收糧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商定,並報商業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隨糧進口的包裝物,接運站不向收糧單位另收價款。

第七章 費用和作價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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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接運站發往收糧單位的進口糧食在車(船)開動以前的一切費用由接運站負擔(不包括由於收糧單位不及時接收,在港積壓所發生的堆存費),從車(船)開動後到收糧單位收清為止的一切費用,由收糧單位負擔。

  第二十九條 經口岸檢驗部門出證,因糧食短重、殘損和品質、病蟲害不符合對外合同規定的標準,各接運站應積極與有關部門聯繫進行索賠。凡索回的賠款,以船為單位,按下述規定辦理:

  (一)短重和殘損賠款由接運站作收益處理。

  (二)品質和病蟲害糧食的賠款,接運站扣除在港口因此而增加的費用開支後,其餘按接收此類糧食的比例全部分攤給有關收糧單位。

  第三十條 接運站接轉進口糧食,在口岸應負擔的費用,要嚴格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同業務有關的各項費用開支,需經業務部門簽字,財會部門審核,方可付款結算。

  凡涉及有關增加收糧單位收費標準等問題,須報經商業部批准。

  第三十一條 接收進口糧食,接運站一律按商業部、經貿部統一規定的價格與外貿部門作價結算。

  凡兩港分卸的糧船,第一港的接運站商檢部門核定的實收數量向外貿部門結算付款。第二港的接運站按提單數量減去第一港的卸貨數量向外貿部門結算付款。糧食盈虧由第二港的接運站計算後,按兩港接糧比例分攤。

  接運站發運進口糧食,按與外貿部門結算的價格加商業部核定的中轉費用,向收糧單位作價結算。轉運包裝糧,外貿部門按淨重向接運站結算的接運站也按淨重向收糧單位作價結算。如外貿部門按毛重向接運站結算的,則接運站也按毛重向收糧單位作價結算。

  第三十二條 在船靠碼頭卸貨後,接運站根據外貿部門開具的發票,審核後付款。接運站在糧食發運後,應及時填開委託收款憑證,連同承運部門的發貨通知單,發貨明細表第二聯和墊付費用清單,送交開戶銀行辦理托收,收糧單位按銀行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代外貿部門接收轉運的糧食,接運站不付貨款,發運時也不負責與收糧單位結算貨款。中轉費用收取標準,由接運站同外貿部門商定。如果接運站同意代外貿部門辦理結算貨款的,按外貿部門與有關收糧單位的協議辦理。

  第三十四條 各收糧單位必須按照接糧計劃提前作好資金準備,嚴格執行結算紀律。要按規定及時結算、支付貨款(包括費用),不得隨意退單、拒付、拖欠、掛帳,違者將予以必要的制裁。上級糧食部門要加強這方面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章 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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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接運站要認真做好統計工作,報表數字要準確、及時、全面,如實反映情況,文字分析要簡練。

  第三十六條 為了掌握進口糧食接運情況,及時反映接運進度,制定以下三種報表:

  (一)「進口糧船到港動態旬報表」(附表一)。

  (二)「進口糧食發運實績旬報表」(附表二)。以上兩種報表每旬逢二日用電訊報商業部一次(必要時每天或五天報一次)。

  (三)「單船接運情況表」(附表三)。在各有關項目填寫完後報商業部。

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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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接運進口糧食工作中有關鐵路、交通部門的託運手續、收費標準、商務處理等事宜,按照鐵路、交通運輸規章制度辦理。

  第三十八條 接運站可根據本辦法與口岸有關單位及有關收糧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簽訂接運進口糧食的具體協議,並報商業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各級糧食部門幹部、職工模範執行國家政策和本辦法,成績優良,符合國家規定獎勵條件的,可酌予獎勵;違法失職,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按國家規定予以懲處。獎懲的實施,企業人員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辦理,行政人員和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按《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糧食部(79)糧儲字第107號文件頒發的《接運進口糧食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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