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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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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銀保監會令2019年第5號
2019年11月29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9年第5號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第6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郭樹清

2019年11月29日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銀行理財子公司安全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理財子公司。

第三條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淨資本管理,根據自身業務開展情況,建立淨資本監控和補充機制,確保持續符合淨資本監管要求。

第四條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等監管規定,定期開展壓力測試,測算不同壓力情景下的淨資本充足水平,並確保壓力測試結果得到有效應用。

第五條 銀行理財子公司董事會承擔本公司淨資本管理的最終責任,負責確定淨資本管理目標,審批並監督實施淨資本管理規劃。

第六條 銀行理財子公司高級管理層負責組織實施淨資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並實施淨資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評估淨資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將淨資本管理情況向董事會書面報告一次。如遇可能影響淨資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開展評估並向董事會報告。

第七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理財子公司淨資本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淨資本監管標準

第八條 淨資本計算公式為:

淨資本=淨資產-∑(應收賬款餘額×扣減比例)-∑(其他資產餘額×扣減比例)-或有負債調整項目+/-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調整項目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資產合併計算,按照資產的屬性統一進行調整。

第九條 銀行理財子公司計算淨資產時,應當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確認預計負債。未確認為預計負債,但仍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項,應當作為或有負債,在計算淨資本時予以扣減,並在淨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進行說明。

銀行理財子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或者足額確認預計負債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其在計算淨資本時予以扣減。

第十條 風險資本計算公式為:

風險資本=∑(自有資金投資的各類資產餘額×風險係數)+∑(理財資金投資的各類資產餘額×風險係數)+∑(其他各項業務餘額×風險係數)

風險係數是指銀行理財子公司開展自有資金投資、理財業務及其他業務,依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對各類資產賦予的權重。理財資金投資的各類資產為按照穿透原則確定的底層資產(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第十一條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下列淨資本監管標準:

(一)淨資本不得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且不得低於淨資產的40%;

(二)淨資本不得低於風險資本的100%。

第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治理結構、風險控制和合規管理等情況,對不同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淨資本監管要求進行調整,但不得低於最低監管標準。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淨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淨資本管理指標計算表等監管報表。如遇影響淨資本管理指標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銀行理財子公司提高監管報表報送頻率。

第十四條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對本公司相關監管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銀行理財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總裁)應當對本公司年度淨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淨資本管理指標計算表簽署確認意見,並保證報表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十五條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淨資本管理情況。披露數據應當與監管報表數據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銀行理財子公司淨資本、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淨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例等指標與上個報告期末相比變化超過20%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並說明原因。

銀行理財子公司淨資本、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淨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例等指標不符合監管標準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並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銀行理財子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根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整改方案並採取整改措施。

第十八條 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採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銀行理財子公司,或者淨資本管理指標持續惡化,嚴重危及銀行理財子公司穩健運行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理財產品投資範圍;

(二)責令暫停發行理財產品;

(三)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銀行理財子公司淨資本計算表.doc

   附件2:銀行理財子公司風險資本計算表.doc

   附件3:銀行理財子公司淨資本管理指標計算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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