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印發《上海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的通知
商務部關於印發《上海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的通知 商資發2021年第63號 2021年4月21日 發布機關:商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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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中央台辦,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衛生健康委、人民銀行、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體育總局、統計局、醫保局、港澳辦、銀保監會、證監會、能源局、移民局、鐵路局、民航局、郵政局、文物局、中醫藥局、外匯局、藥監局、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商務部
2021年4月21日
為全面有效推進上海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緊緊圍繞上海關於建設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和科技創新等「五個中心」,強化全球資源配置、科技創新策源、高端產業引領、開放樞紐門戶等「四大功能」的城市戰略定位,進一步推進服務業改革開放,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塑造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促進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為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作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強化頂層設計。聚焦制度創新,統籌對內對外開放,推動由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等制度型開放轉變,以高水平開放帶動改革全面深化。科學規劃開放路徑,穩步推進上海服務業擴大開放,增強工作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聚焦重點領域。主動適應全球產業鏈重塑和國際經貿規則重構新趨勢,圍繞電信、互聯網、醫療、交通運輸、文化、教育等重點領域,分類放寬准入限制、促進消除行政壁壘、下放審批權限、完善監管體系、深化重點領域改革,提升上海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和整體發展水平。
發揮比較優勢。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發揮各類開放平台優勢,在形成創新發展制度優勢、增強開放聯動效應等方面開展探索。在上海全市域開放的基礎上,探索完善「產業+園區」開放模式,完善區域內部功能布局。
加強風險防範。在擴大開放的同時,統籌發展和安全,強化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進一步完善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建立完善服務業相關產業發展統計監測和風險評價體系,不斷提升保障產業安全的風險防控能力。
(三)發展目標。經過3年試點, 通過放寬市場准入、完善監管模式、優化市場環境,努力形成市場更加開放、制度更加規範、監管更加有效、環境更加優良的服務業擴大開放新格局,積累在全國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經驗,為國家全方位開放和服務業創新發展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二、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推動服務業重點行業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
1.充分競爭性服務業。科技服務領域:探索和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知識產權融資機制。促進科技保險及相關再保險業務發展,開展科創企業專利保險試點。積極推動知識產權、股權及相關實體資產組合式質押貸款新模式發展。深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探索形成市場化賦權、成果評價、收益分配等制度。探索開展數字貿易統計監測。探索區塊鏈技術在數字貿易、金融場景中的應用,支持上海市參與全球數字經濟交流合作。商務服務領域:進一步放寬執業資格考試對境外專業人才的限制,除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外,允許在上海市合法工作的境外人士,按規定申請參加我國相關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不含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允許具有經國家認可的境外職業資格的建築設計、規劃等領域的境外專業人才,經上海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後按規定為上海市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其在境外的從業經歷可視同國內從業經歷。培育壯大多層次全球維修檢測業務體系,依託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擴大船用發動機跨港維修試點業務範圍和規模,推進跨境維修規模化運作。支持開展「兩頭在外」航空器材包修轉包區域流轉業務,鼓勵飛機維修企業承攬境外航空器材包修轉包修理業務。對在上海市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探索取消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物流運輸服務領域:擴大中資方便旗船沿海捎帶政策實施效果,在對等原則下允許外籍國際航行船舶開展以洋山港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集裝箱沿海捎帶業務;在海南郵輪海上游航線試點的經驗制度基礎上,在五星紅旗郵輪投入運營前,逐步推進中資郵輪運輸經營主體開展中資非五星紅旗郵輪海上游業務;進一步協調優化上海空域資源結構,增加浦東國際機場進出端口,提升浦東國際機場高峰小時航班容量;依託浦東國際機場推動擴大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航權安排;合理釋放有利於航空樞紐建設的貨運航班時刻,提升浦東綜合性樞紐機場貨運設施能力和服務品質,建設高效跨境寄遞通道平台,加快推動上海郵政快遞國際樞紐中心建設。
2.有限競爭性服務業。教育服務領域:探索引進境外考試機構。除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外,探索引進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急需的、反映學科專業和行業發展前沿的境外理工農醫類教材。鼓勵外商投資舉辦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大力發展線上線下融合教育,允許職業院校、普通高等學校購買並使用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社會化、市場化優秀境內外在線教育平台、軟件和課程資源,並在部分學校先行先試,積極探索教學方式改革,促進育人模式創新。支持普通中小學招收外籍人士子女。金融服務領域:加快落實國家金融對外開放政策,擴大外資金融機構經營範圍。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在上海設立或參股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險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等。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支持跨國公司在上海設立外商獨資財務公司。支持境外評級機構設立子公司,為企業融資提供高質量評級服務。推動放寬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的准入條件,支持本市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含分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基金託管人資格。支持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落戶上海。深入實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試點。支持社會資本在上海設立並運營人民幣國際投貸基金。支持與境外機構合作開發跨境商業醫療保險產品,按規定開展國際商業醫療保險結算。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大型科技企業依法設立提供科技服務的子公司,依規探索開展金融科技創新活動。支持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建設國家級金融科技發展研究中心。依託陸家嘴金融城和張江科學城,推動金融科技應用示範和核心技術創新;依託楊浦濱江、北外灘、外灘金融集聚帶、徐匯濱江等,推動金融科技應用產業集聚,發揮示範作用。推進天然氣期貨市場建設,積極發展碳現貨交易和環境權益融資,開發綠色融資工具,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和企業在境外發行綠色債券。健康醫療服務領域:積極發展中醫藥領域服務業,推動中醫藥標準國際化,並支持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國家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在營利性醫療機構先行先試治未病服務。支持互聯網醫療發展,探索檢查結果等互認制度,探索建立健全患者主導的醫療數據共享方式和制度。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費用按程序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幹細胞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項目。旅遊服務領域:允許在上海市設立的外商獨資旅行社試點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遊業務(赴台灣地區除外)。
3.自然壟斷領域競爭性業務。電信服務領域:進一步開放增值電信業務。探索建立適應海外客戶需求的網站備案制度。
(二)推動服務業擴大開放在重點平台和重點園區示範發展。
4.虹橋商務區。加快建設虹橋國際開放樞紐,着力打造國際化中央商務區和國際貿易中心新平台。將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的展品通關監管、資金結算、投資便利、人員出入境等創新政策固化為常態化制度安排。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為虹橋商務區內企業和非居民提供跨境發債、跨境投資併購等服務,支持開展人民幣跨境貿易融資和再融資業務。建設虹橋數字貿易跨境服務聚集區,申請創建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探索設立虹橋商務區與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間的國際互聯網數據專用通道。
5.浦東軟件園。強化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功能,鼓勵其發展集成電路、數字文化、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主導產業,積極布局3D打印、大數據等新興領域,加快集聚一批有全球影響力的數字服務企業。促進數字貿易,鼓勵其提升數字貿易知識產權綜合服務等功能,按規定有序開展數據共享服務。
(三)優化服務業開放發展的體制機制。
6.加快簡政放權。將中資郵輪運輸經營者開展中資非五星紅旗郵輪海上游運輸業務,以及在上海註冊的經營者從事國際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相關業務的許可下放至上海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完善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功能,推動線下和線上政務服務融合,整合公共數據資源,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推動市場主體辦事線上一個總門戶、一次登錄、全網通辦,全面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線上線下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推進「一網通辦」平台涉外服務專窗建設,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提供便利化政務服務。建立與經濟發展和企業發展相適應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工作模式,提升信用監管的覆蓋範圍和應用效能,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積極推進和完善包容審慎監管。全面試點以事前信用前置審查、事中分類跟蹤監管、事後監管結果納入信用記錄為特徵的告知承諾制,探索新興行業市場准入許可向國際通行規則轉變。
7.不斷優化營商環境。全面落實《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對標最高標準、最高水平,打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務服務規範、法治體系完善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建立法治保障機制,建立調解、仲裁、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構建糾紛解決「一站式平台」。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探索開展數字營商環境建設工作,對標國際高標準高水平規則,加強先行先試,優化提升數字營商環境,打造吸引相關海外投資的優選地。
(四)加強服務業開放發展的政策和要素保障。
8.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試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放寬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等模式下的服務貿易市場准入限制。依法允許展會展品提前備案,以擔保方式放行,展品(ATA單證冊項下除外)展後結轉進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予以核銷;支持車輛展品依法留購併給予展示交易便利。進一步深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不斷完善服務貿易、出口退稅、結算業務辦理功能。加強口岸區域化、國際化協同,深化長江經濟帶等區域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合作,積極推進數據安全共享、信息互聯互通,助力企業降本增效;依託亞太示範電子口岸網絡(APMEN)機制,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圍繞通關、結算等環節,推進與共建「一帶一路」有關國家和地區信息互通,形成高效率、低成本、便利化的跨境貿易網絡通道。對「國際-國內」和「國際-國際」轉機的國際航班旅客及其行李,在滿足國際民航組織相關安保措施要求的前提下,積極推進互轉航班通程聯運。改善通關環境,持續鞏固提升口岸公共衛生管理服務能力。支持上海市發展以現貨貿易、保稅交割及相關配套服務為基礎的綜合性油氣交易平台。支持當地油氣基礎設施納入全國油氣產品期貨保稅交割設施網絡。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為真實合法的大宗商品現貨離岸交易和保稅交割以及離岸加工貿易、服務轉手買賣等各類離岸經貿業務提供更加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務。推動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聯動發展。
9.優化人才保障。實施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人才政策,深化人才管理服務制度改革,放活人才使用、評估、激勵體制機制。對外籍高層次人才投資創業、講學交流、從事經貿活動等方面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聘用的「高精尖缺」外國人才,可享受人才簽證、工作許可、社會保障等業務辦理便利措施和「綠色通道」服務。健全外國人才管理服務機制,對上海市引進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實施更加便利的出入境和停居留政策措施。非上海市戶籍的國內優秀人才,可按規定辦理上海市居住證,並申請相應的居住證積分,然後依條件轉辦上海市常住戶口;高端、緊缺急需人才,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辦理引進落戶。探索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人員擔任法定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10.強化知識產權及數據保護。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識產權評估機制、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以及質物處置機制。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加大對專利、版權、企業商業秘密等權利及數據的保護力度。加強知識產權信用體系建設,開展知識產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工作試點。依託人民銀行的貿易金融區塊鏈平台,構建貿易金融區塊鏈標準體系,為中小微企業提供金融、物流及相關政務服務。在數據流通等方面加快形成開放環境下有創新的監管體系。加快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領域基礎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政策標準、優化相關技術服務。健全完善數據分級分類、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等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敏感數據的管理和風險防控,探索建設數據跨境流動安全管理體系,地方政府在資金、配套政策等方面給予支持。探索構建數據保護能力認證體系,建立企業數據保護能力第三方認證機制。推進合規評估,建設相關公共服務平台,引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11.加強金融風險防控。開展金融領域管理信息共享、監管協作和風險跨境處置合作。加強對金融開放政策措施所涉跨境收支業務數據的採集、監測和運用,排查和防範風險。強化屬地監管職責,在有關重大金融風險處置研究、完善金融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方面開展深入探索,進一步落實中小銀行風險化解和資本補充、金融衍生品業務管理、債務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堅持金融業務持牌經營要求,通過風險提示、風控指標計算、信息報送和信息披露等,加強對金融領域企業風險防控的指導服務。
三、組織實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據目標任務,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構建精簡高效、權責明晰的綜合試點管理體制;加強人才培養,打造高素質專業化管理隊伍;精心組織實施,紮實推進本方案各項措施落實。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強安全評估和風險防範,確保相關工作有序推進。商務部加強統籌協調,組織開展成效評估工作,指導落實試點任務,支持上海市總結成熟經驗並及時組織推廣。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積極給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改革開放措施落實到位。試點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對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商務部及時進行梳理和研究,不斷調整優化措施。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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