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印發《商務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務部關於印發《商務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法規發〔2018〕504號 2018年12月12日 發布機關:商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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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印發《商務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部機關各單位、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加強我部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商務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商務部
2018年12月12日
第一條 為加強商務部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務部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務部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在法定職權內從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活動的商務部行政執法崗位工作人員。
商務部行政執法證件是商務部行政執法資格的合法憑證,是商務部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的身份證明。
第四條 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市場秩序司統籌負責商務部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工作;各相關司局配合做好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商務部各司局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向條約法律司提出確定或調整商務部行政執法崗位的書面申請。條約法律司會同市場秩序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局職能進行審核後,報部領導批准。
各相關司局根據部領導批准的行政執法崗位確定擬申請商務部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
第六條 取得商務部行政執法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商務部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員;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參加行政執法專業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授予商務部行政執法資格:(一)近兩年年度考核結果有不稱職等次的;
(二)近兩年因違法違紀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第八條 申請商務部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應當參加行政執法專業知識培訓和考試,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兩天。各相關司局應當積極支持本司局的申請人員參加培訓和考試,保障相應時間。
條約法律司制定行政執法專業知識培訓計劃,向人事司申請納入商務部年度培訓計劃並經部務會議審議批准後,組織實施專業知識培訓和考試。專業知識培訓和考試的內容,由條約法律司和相關司局商定。
第九條 對經專業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的申請人員,授予商務部行政執法資格,由條約法律司統一發放商務部行政執法證件,並留存執法證件複印件。
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印製持證人照片、姓名、性別、所在司局、執法證號、發證日期等信息,並加蓋商務部印章。
第十條 商務部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開展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現場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向行政相對人提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證件限於持證人依照法定職權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職權使用,不得用於非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一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件,防止遺失、被盜或者損壞。
發現行政執法證件遺失、被盜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司局。所在司局將證件在商務部網站公告作廢后,持證人持所在司局出具的證明,向條約法律司申請補辦。
行政執法證件損壞的,由持證人持所在司局出具的證明,向條約法律司交回毀損證件,並申請補辦。
證件補辦期間,由條約法律司提供臨時證件(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補辦完成後,持證人領取新證件時應退回臨時證件。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證件有效期為五年。因到期需要換發新證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經所在司局向條約法律司申請換發。
第十三條 各相關司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行政執法資格,並收回行政執法證件,交條約法律司統一銷毀:
(一)上一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情節嚴重的;
(三)因違法違紀受到黨紀、行政處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行政執法活動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的;
(五)其他原因應當撤銷行政執法資格的。
第十四條 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因調動、辭職、退休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商務部行政執法崗位的,其行政執法資格自動喪失,各相關司局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證件,交條約法律司統一銷毀。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7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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