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印發《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調查制度》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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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印發《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調查制度》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9〕10 號
2019年1月8日
發布機關:商務部
商務部網站

商務部關於印發《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

調查制度》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

調查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9〕1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統計局、外匯局,有關企業、單位:

根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2017年第22號)的規定,我部結合近兩年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發展情況,對2017年1月下發的《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制度》進行了修訂,並將上述兩項制度分別更名為《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調查制度》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調查制度》,經國家統計局批准執行(國統制〔2018〕195號)。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調查制度

(一)根據業務管理變化,調整了統計調查範圍。2017年,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取消,統計對象發生變化。為此,修訂後的制度將現行統計制度的適用範圍由「本制度適用於我國境內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獲得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調整為「本制度適用於我國境內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發生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企業或單位」。

(二)明確部分統計原則。將企業為承攬國(境)外工程項目而設立的境外企業承包的境外工程項目,納入對外承包工程統計。

(三)增加質量控制內容和附錄部分「向國家統計局提供的統計資料清單」。

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調查制度

(一)在「組織方式和渠道」中,將商務部統計管理涉及有關中央管理企業的統計權限下放至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即北京市商務局)。

(二)增加質量控制內容和附錄部分「向國家統計局提供的統計資料清單」。

現將修訂後的《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調查制度》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調查制度》印發給你們,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3年。《[[商務部關於印發<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7]16號)同時廢止。

商 務 部

2019年1月8日

商務部關於印發《對外承包工程業務調查統計制度》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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