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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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商務部令2018年第8號
2018年12月10日
發布機關:商務部
商務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18年第8號

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已經2018年11月24日本屆商務部第1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該辦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5年第1號)同時廢止。

部長鐘山

2018年12月10日

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務部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由商務部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務部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舉行聽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條  商務部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依據,並依照法定程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由商務部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商務部所屬機構(包括內設機構、各特派員辦事處、直屬事業單位等)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商務部不得委託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商務部對行政處罰實行案件調查與案件審理分離的制度。

第七條  商務部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作為商務部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通過召開審理會的方式審理行政處罰案件。

商務部法制機構是商務部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安排行政處罰委員會的審理會,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製作相關法律文書,承擔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商務部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機關是案件所涉及的業務部門。必要時,該業務部門可以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調查案件。

第九條  商務部有關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時,應及時展開調查工作。

第十條  調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公正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相關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後,擬作出行政處罰的,調查機關應當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及證據目錄,連同證據材料一併移交商務部行政處罰委員會。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應寫明案件的事實情況、調查過程、相關證據及違反的法律規定,並對案件的處理及依據提出初步意見。

第十二條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及證據等材料移交行政處罰委員會後,由法制機構進行初步審查。

初次從事行政處罰審查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十三條  法制機構認為案件中個別事實不清的,可以要求調查機關作出解釋、說明。必要時,法制機構可以直接向有關單位及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經過審查,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調查機關補充調查。

第十五條  法制機構經審查,認為案件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製作《案件審查報告》。《案件審查報告》應當包括案件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依據。

第十六條  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審查報告》等材料提交行政處罰委員會,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召開審理會對案件進行審理。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對案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審理:

(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鑿;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

(五)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定;

(六)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應當召開審理會,經集體討論,充分協商,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分別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交由調查機關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二)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確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種類及幅度。

第十九條  法制機構應當按照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會的處理意見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擬作出3萬元以上(不含3萬元)罰款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的行政處罰的,應當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3日內向法制機構提出。

法制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對有關情況進行覆核。

第二十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由法制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組織聽證會。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有陳述、申辯意見,或者依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會的,法制機構經審查認為有可能影響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委員會應當召開審理會對案件進行覆審。

第二十二條  法制機構應當按照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會的處理意見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載明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後,由法制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等規定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商務部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措施,予以執行。

第二十五條  商務部在執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時,應當實行罰繳分離的制度。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應由當事人就地上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 密、商業秘 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以及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外,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商務部網站上公布,備公眾查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商務部對部機關各單位工作人員所做的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5年第1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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