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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中央宣傳部等17部門關於支持國家文化出口基地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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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中央宣傳部等17部門關於支持國家文化出口基地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服貿函〔2021〕519號
2021年10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共產黨中央宣傳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廣電總局、 銀保監會、移民局、文物局、外匯局、知識產權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服務貿易

〔加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黨委宣傳部門,外事、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移民管理、文物、外匯、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銀保監局、貿促會:

  建設國家文化出口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激發文化產業發展活力、健全現代文化產業體系、推動對外文化貿易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的重要舉措。2018年商務部、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廣電總局認定首批基地以來,在有關部門支持下,各基地積極創新支持政策、培育市場主體、開拓海外市場,發展動能不斷增強,集聚效應逐步顯現,但也存在政策體系不夠完善、發展合力有待凝聚等問題。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國際傳播能力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發揮基地在引領對外文化貿易創新發展、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健全共建機制

  (一)建立基地建設定期協商機制,加強對基地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引導資本、技術、人才等向基地集聚。發揮對外文化貿易工作聯繫機製作用,指導基地加強體制機制、平台載體、公共服務、貿易方式、監管舉措創新,加快培育市場主體、完善促進體系、健全統計制度,營造有利於對外文化貿易發展的政策環境。

  (二)引導相關基地發揮與自貿試驗片區重疊的優勢,加大文化領域改革創新力度,發揮好改革開放試驗田和排頭兵作用。支持有條件的基地探索制度型開放路徑,有序放寬相關限制措施,創新事中事後監管舉措,支持將部分省級管理權限下放符合條件的基地,開展優化審批流程等方面改革試點。

  (三)引導和支持基地積極參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文藝作品質量提升工程、文化產業數字化戰略實施。指導基地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弘揚,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加快發展新型文化企業、文化業態、文化消費模式,壯大數字創意、網絡視聽、數字出版、數字娛樂、線上演播等產業,鼓勵優秀傳統文化產品、文化創意產品和影視劇、遊戲等數字文化產品「走出去」。

  (四)引導基地間加強交流合作,支持建立國家文化出口基地聯席機制,定期舉辦文化出口基地論壇,分享基地建設創新成果和典型經驗,條件成熟的及時面向全國推廣。

  (五)支持基地建立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名錄和重點項目庫,建立重點企業聯繫制度,暢通基地所在省(區、市)相關部門與企業聯繫渠道,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積極支持、指導基地企業申報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

  二、完善財政支持政策

  (六)統籌利用相關財政資金政策,支持基地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七)鼓勵基地與現有政府投資基金建立常態化聯繫機制,利用市場化方式為符合條件的文化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八)積極支持基地內企業參加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優化金融服務

  (九)支持基地與所在省(區、市)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聯繫機制,共享基地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名錄,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為文化企業「走出去」做好金融服務。

  (十)鼓勵金融機構積極發展符合文化貿易企業需求特點的信貸創新產品,開發應收賬款質押貸款、訂單貸款等基於產業鏈的融資創新產品,開展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在內的無形資產質押貸款。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出口買方信貸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出口重點企業擴大出口。

  (十一)更好發揮出口信用保險作用,創新合作模式,提高承保效率,提升理賠質量,為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提供個性化保險服務。支持有條件的基地複製「信保+擔保」融資模式,以多種方式為文化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支持,擴大對中小微文化貿易企業出口信貸投放。

  (十二)支持企業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提升外匯管理便利化水平,逐步簡化外匯收支手續,提高資金結算效率。

  四、提升服務水平

  (十三)數字化引領基地創新發展。基於5G、雲計算服務平台和遠程跨域合作等數字化手段,鼓勵有條件的基地創建覆蓋文化產品和服務全鏈條、全流程的雲生產和服務體系,以數字技術推動基地文化產業和貿易升級。

  (十四)支持基地建設廣播影視線上交易平台、外向型版權交易中心等平台載體,建設各類公共服務平台,為企業提供國別政策、市場信息、法律服務、技術支撐、人才招聘、交易撮合等公共服務。

  (十五)支持有條件的基地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文物、文化藝術品保稅倉儲、展示、交易以及文物鑑定業務,實施進出境登記審核,在保稅貨物監管、倉儲物流等方面給予通關便利,推動降低企業交易成本。

  (十六)支持在具備條件的基地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兩頭在外」的數字內容加工業務,研究完善監管模式,鼓勵企業為境外生產的影視、動漫、遊戲等提供洗印、譯製、配音、編輯、後期製作等服務。

  (十七)加強基地人才培育體系建設。利用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等重點工程,為基地培養文化貿易領域領軍人物和專業人才。支持基地與高校深化合作,開展對外文化貿易人才培養培訓。支持基地多渠道引進海外文化創意、國際營銷等方面優秀人才。為在基地工作的外國人才及家屬提供辦理簽證和居留許可便利。

  (十八)支持基地充分利用各類語言服務平台載體,為對外文化貿易業務開展提供高質量語言服務,降低文化折扣,提升文化傳播效果。

  (十九)優化知識產權服務,為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等提供全鏈條服務,支持基地文化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探索開展文化領域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支持企業加強涉外知識產權維權工作。

  五、深化國際合作

  (二十)將基地建設納入文化領域多雙邊交流合作機制和服務貿易國際合作機制,充分利用自由貿易協定、政府間合作備忘錄等,拓展對外文化貿易發展空間,為企業間務實合作搭建平台。

  (二十一)鼓勵基地設立海外文化貿易促進平台。支持企業在境外開展文化投資合作,建設國際營銷網絡和分支機構,擴大境外優質文化資產規模。

  (二十二)支持基地利用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中國國際版權博覽會等展會,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貿易促進活動。組織企業參加重要國際性文化節展,擴大參展範圍,提升參展水平,發揮「中國聯合展台」、「中國展區」計劃等平台作用,提升文化貿易品牌和企業形象。

  (二十三)支持基地加強與海外新媒體平台合作,積極拓展企業出海新通道,鼓勵開辦專屬頻道、專屬欄目,利用點播分成、保底分成等方式拓展銷售渠道。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設覆蓋全球的新媒體平台,助推優質文化內容「走出去」。

  商務部、中央宣傳部會同文化和旅遊部、廣電總局負責統籌基地布局規劃、認定管理、政策協調等工作,定期開展基地綜合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對基地進行動態調整。各相關部門要依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基地建設的支持,推動政策落實落地。基地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發揮自主性和積極性,在財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加大政策創新和支持力度。各基地要主動擔當作為,積極開展先行先試,加快形成示範效應。基地發展中存在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向商務部、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廣電總局報告。

商務部 中央宣傳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文化和旅遊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廣電總局 銀保監會 移民局 文物局

外匯局 知識產權局 貿促會

2021年10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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