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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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9】3號
2019年1月8日
發布機關:商務部 統計局 外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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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9】3號

根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2017年第22號)的規定,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結合近兩年我國對外投資業務特點及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對2016年12月印發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進行了修訂和補充。主要調整內容如下:

一、「總說明」部分

(一)增加「(九)質量控制」相關內容。

1、本制度涉及對外直接投資統計標準、原則遵循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關於外國直接投資基準定義》(第四版)有關規定,統計數據與全球大多數國家(地區)具有可比性。

2、商務部定期對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單位)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加強統計管理,不斷提升統計數據質量。

3、商務部制定《關於防範商務領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有關責任的規定》,落實統計責任,全面防範和嚴肅懲治商務統計造假,保障統計數據質量。

4、為保證統計數據完整、準確,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應做好轄區及下屬單位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培訓工作。

5、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照統計制度要求報送對外直接投資統計資料,已列入商務部市場監管「雙隨機、一公開」執法事項。

(二)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調整為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最新統計標準。

二、 「調查表式」部分

(一)取消 「對外直接投資收入情況」表(原FDIN5表)和「文化及相關產業對外投資基本情況」表(原FDIN8表),將有關內容簡化合併至「境外企業基本情況」表(FDIN2表)及「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存量情況」表(FDIN3表)。

(二)在「境外企業基本情況」表(FDIN2表)中增加反映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的「淨利潤」指標。

(三)簡化「成員企業間債務工具情況」表(FDIN4表),取消「境外成員企業對本企業的債務工具投資」相關指標。

(四) 增加「通過境外企業再投資月報」表(FDIY6表),實現對境內投資者在對外投資最終目的地投資情況的動態追蹤。

(五)增加「對外投資帶動貨物進出口月報」表(FDIY7表),將原制度中涉及對外投資帶動出口指標由年度調整為月度。

(六)在「境外經貿合作區統計月報」表(FDIY5表)中增加「帶動國內貨物出口額」指標。

三、「主要指標解釋及概念界定」部分

增加境外經貿合作區定義及合作區類型的統計界定標準;進一步明確關於國家(地區)界定的統計原則;對部分指標的解釋進行了規範。

四、「附錄」部分

增加「附錄七向國家統計局報送的統計資料清單」、「附錄八《關於防範商務領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有關責任的規定》」。

現將修訂後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印發給你們,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6]987號)同時廢止。

商務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1月8日

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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