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8號 公布201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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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8號 公布201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公告2018年第108號
2018年12月26日
發布機關:商務部 海關總署
商務部網站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18年第108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章,現公布《201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以下簡稱為目錄),並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口目錄內所列貨物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向商務部或者受商務部委託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為出口許可證),憑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活牛(對港澳出口)、活豬(對港澳出口)、活雞(對香港出口)、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藥料用麻黃草(人工種植)、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鋸材、棉花等貨物的,憑配額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出口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的,憑配額招標中標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

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本款所列貨物的,憑配額文件、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的,憑配額招標中標文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申領出口許可證。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香港以外市場)、牛肉、豬肉、雞肉、天然砂(含標準砂)、礬土、磷礦石、鎂砂、滑石塊(粉)、螢石(氟石)、稀土、錫及錫製品、鎢及鎢製品、鉬及鉬製品、銻及銻製品、焦炭、成品油(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石蠟、部分金屬及製品、硫酸二鈉、碳化硅、消耗臭氧層物質、檸檬酸、維生素C、青黴素工業鹽、白銀、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銦及銦製品、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等貨物的,需按規定申請取得出口許可證。其中,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貨樣廣告品需憑出口許可證出口。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和捐贈貿易方式出口汽車、摩托車產品的,需按規定的條件申請取得出口許可證;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摩托車產品的,憑中標文件等材料申領出口許可證。以上述貿易方式出口非原產於中國的汽車、摩托車產品的,憑進口海關單據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

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本款所列貨物的,除另有規定以外,憑有關批准文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申領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等成品油出口許可證,需提交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函;出口除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以外的成品油的,免於申領出口許可證。

(三)對外貿易經營者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第一款所列貨物的,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配額和要求籤發出口許可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消耗臭氧層物質、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等貨物的,需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目錄所列貨物的,免於申領出口許可證。

(四)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鈰及鈰合金(顆粒<500微米)、鎢及鎢合金(顆粒<500微米)、鋯、鈹的,可免於申請出口許可證,但需按規定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五)我國政府對外援助項下提供的目錄內貨物不納入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二、繼續暫停對潤滑油(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1)、潤滑脂(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2)、潤滑油基礎油(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3)一般貿易出口的國營貿易管理。對外貿易經營者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憑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以其他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按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30號的規定執行。

三、為實施出口許可證聯網核銷,商務部或者受商務部委託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對屬於「非一批一證」制的貨物在出口許可證備註欄內簽注「非一批一證」。「非一批一證」制貨物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多次通關使用,但不超過12次。出口許可證通關超過12次的,海關停止接受報關。

屬於「非一批一證」制的貨物為: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補償貿易項下出口的貨物;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

對消耗臭氧層物質出口實行「一批一證」制,即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

四、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對甘草、甘草製品和天然砂(對台港澳地區)實行指定口岸報關出口。其中,甘草出口的報關口岸指定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大連海關;甘草製品出口的報關口岸指定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天然砂出口(對台港澳地區)的報關口岸限定於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海關。對鎂砂、稀土、銻及銻製品等貨物暫停實行指定口岸報關出口。

五、受商務部的委託,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瀋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西安市等副省級市商務主管部門按分工實施貨物出口許可,並簽發出口許可證。本公告所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2017年12月22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布的《201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同時廢止。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26日

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19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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