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民族教育條例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民族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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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民族教育條例 ===
(1999年1月13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5月27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自治縣的民族教育工作。
自治縣的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置民族教育機構,加強對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自治機關重視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依照法律規定自主地發展民族教育事業,制定並實施本縣的民族教育規劃,推進民族教育改革,決定各級各類民族學校的設置、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及招生辦法。
第五條 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民族教育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提倡和鼓勵各級各類學校的蒙古族學生學習蒙古語言文字。
受條件限制不能開設蒙古語文課的鄉(鎮)、村的蒙古族學生可就近到開設蒙古語文課的學校就讀。
第七條 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在組織本縣學校招生時,將蒙古族學生的蒙古語文成績按一定比例計入總分。
第八條 自治縣應建立健全民族教育研究培訓機構,促進民族教育教學質量的不斷提高。
有民族學校或附設民族班的鄉(鎮)小學總校應有專人負責民族教育工作。
民族中小學校長一般由相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第九條 民族教育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分級辦學、分級管理、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體制。
少數民族學前教育納入自治縣民族教育計劃。
民族小學、民族班的設置由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民族中學的設置由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學校、民族班的設置報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實行漢語授課加授本民族語文教學的學校,班額和教職工編制按照上級國家機關規定適當放寬。
自治縣在評聘教師職務時,對民族學校應適當增加數額。
第十一條 自治縣有計劃地選送民族學校的教師到師範院校或教師進修院校進行培訓,加強在職教師繼續教育和民族中小學校管理人員的培訓。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採取具體措施,穩定教師隊伍,保證自治縣教育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 上級國家機關安排的民族教育專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自治縣設立民族教育專項資金,用於發展民族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在寄宿制民族學校就讀生活困難的學生,應享受助學金待遇。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創造條件,扶持民族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幫助民族學校拓寬資金來源,補充辦學經費。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扶持辦好少數民族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
鼓勵未考入高中就讀的少數民族初中畢業生,到自治縣職業中專學習,家庭確有困難的,政府要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七條 自治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辦各種形式的民族學校。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發展民族教育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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