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南湖保護條例
嘉興市南湖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嘉興市南湖保護條例
(2016年12月29日嘉興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南湖的環境和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南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南湖的範圍包括南湖核心區域和西南湖區域。
南湖核心區域為南湖路、南溪西路、海鹽塘路、凌公塘路、花園路、滬杭鐵路所圍合的區域;西南湖區域為滬杭鐵路、中環南路、放鶴洲路、梅灣歷史文化街區沿湖所圍合的區域。具體圖示見附件。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南湖範圍的界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界標。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南湖保護實行統一領導,建立南湖保護協調機制。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南湖管理機構負責南湖的建設、利用和有關管理工作。
南湖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南湖保護工作。
第五條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園林市政、交通運輸、水利、漁業、文物、旅遊、宗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南湖保護工作。
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南湖保護的執法巡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有關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依法委託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有關南湖保護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保護南湖的公益性活動。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南湖管理機構根據嘉興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南湖保護規劃。
編制南湖保護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南湖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通過後,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報送的材料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意見採納情況和未予採納的理由。
南湖保護規劃實施過程中,確實需要對其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依照原編制和報批程序執行。
第八條 南湖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南湖保護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
(二)南湖資源評價和環境承載能力分析;
(三)南湖水域生態的保護方案;
(四)文物保護單位(點)、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工業遺產、古樹名木名錄及其保護要求;
(五)嘉興南湖中共「一大」會址、南湖革命紀念館的保護措施;
(六)基礎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規模和建設用地範圍;
(七)南湖發展的區塊功能和業態布局。
第九條 南湖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南湖保護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審批選址和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文物、旅遊、園林市政主管部門和南湖管理機構意見。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南湖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和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條 南湖管理機構應當對南湖的自然、人文資源等進行調查和登記,建立檔案,落實相應的管理和利用措施。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嘉興南湖中共「一大」會址、南湖革命紀念館的保護控制範圍,予以公告。
嘉興南湖中共「一大」會址保護控制範圍應當包括南湖湖心島、紀念畫舫停泊處及其延伸湖面水域。
南湖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南湖保護規劃,對嘉興南湖中共「一大」會址、南湖革命紀念館的管理和利用,明確責任人員,設置崗位職責,落實技防、物防等措施。
第十三條 對已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點)、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工業遺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南湖保護規劃進行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條 南湖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南湖水體的保護力度,保持南湖水域清潔,防止污染。
南湖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園林市政主管部門完善南湖及其周邊的雨污分流、截污納管等設施。
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南湖水域的清淤疏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南湖水質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南湖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南湖保護規劃,在南湖水域合理布局體現嘉興特色的水生植物,並在漁業主管部門指導下適量放養能夠改善水體質量的水生動物。
第十六條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嘉興南湖中共「一大」會址、南湖革命紀念館的保護控制範圍。
第十七條 禁止在南湖核心區域游泳。
禁止在南湖核心區域垂釣。
禁止在南湖核心區域從事帆船、衝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遊樂和體育活動。
第十八條 禁止在西南湖西側沿岸水域(南至鴛鴦橋,北至梅灣橋)垂釣。
禁止在前款規定以外的西南湖水域使用拋竿垂釣。
前款所稱拋竿是指由漁輪、釣線、鉛墜、釣鈎等釣組構成的用於捕獲水生動物的釣具。
第十九條 禁止在南湖範圍內的水體及沿岸清洗車輛、洗涮物品。
禁止在南湖範圍內使用地籠網、絲網、扳罾網等網具捕撈。
第二十條 新增用於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車輛和船舶,應當使用電力、天然氣等符合國家標準的清潔能源。
第二十一條 在南湖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審批前,應當徵求南湖管理機構意見:
(一)改變園林綠地、水資源、水環境等自然狀態的;
(二)舉辦大型民俗文化活動的;
(三)拍攝商業性影視作品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南湖保護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南湖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或者建設必要的通訊、應急、殘疾人無障礙通道、救援救助等服務設施,建立標識系統。
第二十三條 南湖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南湖的歷史文化內涵和自然特點,培育和發展具有愛國主義教育、文化休閒、遊覽觀光等功能的公益性、大眾化服務項目,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界標的,由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攜帶寵物進入嘉興南湖中共「一大」會址、南湖革命紀念館的保護控制範圍的,由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南湖核心區域游泳的,由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南湖核心區域從事帆船、衝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遊樂和體育活動的,由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禁止的區域或者使用禁用的釣具垂釣的,由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釣具,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南湖範圍內的水體及沿岸清洗車輛、洗涮物品的,由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新增未使用電力、天然氣等符合國家標準的清潔能源的車輛和船舶,用於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由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南湖管理機構、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南湖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