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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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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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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嘉興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0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8月9日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紅船精神和新時代嘉興人文精神,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水平,打造文化文明高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和文明單位員工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鼓勵設立民間道德獎項。

第六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公共文明行為公約。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學生守則等行為規範。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公共文明行為公約以及有關行為規範。

第七條 鼓勵見義勇為。

鼓勵具備急救專業資格的公民對急危重患者按照操作規範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的行為。

第九條 鼓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

鼓勵扶貧、助學、救孤、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十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築物、車輛上向外拋撒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瀏覽手持電子設備、嬉鬧;

(三)不按公共停車泊位標識方向停放或者越線停放機動車;

(四)妨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公共充電樁;
(五)機動車進入綠道,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外的非機動車進入步行綠道;

(六)在醫院、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喧譁;

(七)在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禁止吸煙區域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吸煙區域吸煙;

(八)在城市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堆放物品;

(九)在城市綠地內攀爬樹木。

第十一條 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經營者應當科學、有序投放車輛,採用設置電子圍欄等技術規範停放秩序。

公民應當規範停放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

第十二條 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禁止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應當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

中考、高考期間,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裝修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並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和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四)盲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

  (五)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的設施,管理方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整潔有序。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完善志願服務積分管理、嘉許回饋等制度,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予以優先幫扶。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不文明行為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工作機制。

教育、公安、民政、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完善日常監督檢查、投訴舉報、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按照當事人自願原則,將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予以記錄。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採取適當形式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入職培訓、崗位培訓。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結合文明校園創建等活動,開展文明行為教育。

窗口服務行業、單位應當採取文明行為引導措施,樹立文明形象。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場所和單位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

有條件的場所和單位應當設立愛心服務點,為需要幫助的公民提供便利服務。

有條件的場所應當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下列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實施: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從車輛上向外拋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瀏覽手持電子設備或者嬉鬧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按公共停車泊位標識方向停放或者越線停放機動車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在需要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喧譁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進行裝修活動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下列行政處罰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從建築物向外拋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妨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公共充電樁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車輛進入綠道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在城市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堆放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物品;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九項規定,在城市綠地內攀爬樹木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進行建築施工作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因不文明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申請參加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減免罰款金額。

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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