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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餐飲業油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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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餐飲業油煙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嘉興市餐飲業油煙管理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嘉興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4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嘉興市餐飲業油煙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27日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餐飲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以及執法檢查等工作。

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飲業油煙管理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餐飲業油煙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餐飲業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發揮引導、服務作用,積極推廣使用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先進技術。

第五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

出售、出租、出借前款規定的物業,應當明確告知禁止用於開設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核准登記涉及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餐飲服務項目營業執照時,應當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後標註「(不產生油煙)」。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的區域,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的部門標註。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應當符合國家餐飲業環境保護技術規範。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依法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備案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經過油煙淨化設施處理排放油煙。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及時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煙道,保持正常使用,如實記錄清洗維護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業油煙在線監控系統平台,加強對餐飲業油煙淨化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實時將油煙在線監控設施運行情況共享給有關部門。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告知義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向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過油煙淨化設施處理排放油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餐飲業油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餐飲業異味、廢氣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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