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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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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 日 制定19條
施行日期自92年3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止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811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施行期限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5 日 修正第2, 5, 7至9, 11, 15, 18條
增訂第7之1, 7之2, 9之1, 14之1, 17之1, 18之1至18之5條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18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3950號令修正公布第 2、5、7~9、11、15、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7-2、9-1、14-1、17-1、18-1~18-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當然廢止
中華民國 94 年 3 月 29 日 行政院令公告廢止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40009753號公告施行期間已於 93 年 12 月 31 日屆滿,當然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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