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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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實施辦法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福利、無障礙環境等權益保障工作,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事業工作,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殘疾人事業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
第四條 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或者行業要求做好殘疾人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加強宣傳殘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規,宣傳殘疾人自立自強和扶殘助殘先進事跡,形成全社會尊重殘疾人的風尚。
第五條 制定涉及殘疾人權益保障事業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政策規劃以及開展其他重大工作事項,應當聽取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代表的意見。
第六條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經費的投入,建立健全穩定增長的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機制。
地方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級使用的資金按照8%以上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級使用的資金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福利事業,資金使用依法接受審計和監督。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康復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並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基本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並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健全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網絡,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制度,優先開展0至6周歲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項目,提供包括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內容的搶救性康復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城鄉貧困殘疾人納入醫療救助範圍,逐步提高救助標準;對貧困殘疾人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渠道無法解決的康復費用予以補助;對貧困殘疾人康復器械、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權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全面實施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逐步發展殘疾人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重視發展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確保殘疾人義務教育與學前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對接。
第十四條 人口30萬以上的縣(市、區)應當建設一所獨立的特殊教育學校;不足30萬人口的縣(市、區),在市州範圍內統籌建設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對不適應在普通教育學校特教班或者隨班就讀學習的殘疾人實施特殊義務教育。對具有在普通教育學校接受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可在普通教育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或者隨班就讀。
第十五條 特殊教育機構應當聘用特殊教育專業師資和生活服務人員,配備必要的生活、康復、教學、技術設備和無障礙設施,保障殘疾人學習、生活等需要。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通過遠程教育等方式為殘疾人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參加中考、高考等考試提供大字試卷、盲文試卷、手語翻譯等便利條件。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補助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
對已建特殊教育學校和開辦特殊教育班或者殘疾人隨班就讀普通學校,應當按照當地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3倍以上的標準撥付殘疾學生生均公用經費,確保特殊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運轉。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從事手語、盲文翻譯的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教補貼。從事特殊教育累計滿15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教補貼計入退休金。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從事手語、盲文翻譯的人員,工作滿10年以上的,發給特殊教育榮譽證書。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建立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制定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與創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完善資金扶持、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使用、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開發的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按不低於10%的比例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性規定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在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強迫殘疾人勞動或者從事街頭乞討等其他活動;禁止組織利用或者假冒殘疾人從事違法活動。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扶持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性單位,並依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城鄉基層組織應當開展殘疾人生產經營實用技術培訓,組織和扶持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社區服務業等形式的生產經營活動。將低收入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脫貧列入城鎮殘疾人就業促進規劃和農村扶貧開發計劃,在項目、資金和政策措施上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殘疾人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委託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
第二十八條 招用登記失業的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相應期限內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登記失業的殘疾人,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殘疾人就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條 政府和社會應當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培養殘疾人文藝、體育人才;
(二)廣播電台、電視台開辦殘疾人專欄節目和手語節目;
(三)鼓勵和支持殘疾人特需文化、體育產品的研發和供給以及殘疾人題材文藝作品的創作。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對公眾開放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紀念館、美術館、展覽館、博物館、體育場(館)、文化活動中心、體育活動中心、文物古蹟遺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參觀遊覽。
對盲人和重度肢體、智力、精神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優先享有各類社會福利與保障,幫助殘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條件。
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依法享受優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憑證。殘疾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辦理殘疾人證,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辦理。
殘疾人證只限本人使用,禁止偽造、假冒、轉借、倒賣等。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予以補助;為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代繳全部最低標準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對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養或者子女贍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單獨核定並按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制度。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六條 殘疾人搭乘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給予便利和優惠,允許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載殘疾人。
盲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輕軌、渡船等市內公共交通工具,隨行的一名陪護人員可免費乘坐同車次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依法購買機動代步交通工具、參加駕駛培訓、辦理牌證手續、參加保險、上路駕駛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便利和優惠照顧。
第三十八條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廣播電視、電信、網絡等公共服務機構對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給予優惠。
第三十九條 城鎮保障性住房、農村危房改造等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做好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一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和國家無障礙設施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
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應當設置專門的殘疾人通道和服務設施,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改造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並對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信息無障礙交流創造條件。政務信息公開應當採取信息無障礙措施,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四十四條 公共交通站(場)和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配置無障礙設備,設置殘疾人專用座椅。
第四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所應當在最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和顯著標誌,供殘疾人免費停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
50個以下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應當設置1個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50個以上車位的按不低於2%的比例設置。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殘疾人組織對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和使用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殘疾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不依法核發殘疾人證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偽造、假冒、轉借、倒賣殘疾人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行為、後果等情節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五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用人單位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獲取相關稅費減免優惠待遇的;
(二)用人單位未依法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未依法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他侵犯殘疾人勞動權益的;
(三)拒不執行殘疾人優惠政策或者措施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殘疾人。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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