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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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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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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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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0年2月17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4月8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該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於會議前請假。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議程草案中列有審議地方性法規的,應將準備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說明同時發給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按照市、州組成代表團;駐川部隊代表單獨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各代表團可分設代表小組,各代表小組分別推舉小組召集人。

第九條 代表團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進行審議,並可由代表團團長或者由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或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本代表團對會議審議的議案發表意見。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決定事項,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決定大會副秘書長人選;

(二)決定會議日程;

(三)決定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四)決定候選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選人名單;

(五)通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決定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六)提出需要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草案,決定提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七)決定質詢案答覆的方式、場合;

(八)決定罷免案的處理;

(九)其他需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主持選舉、確定選舉是否有效,並公布選舉結果。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召開大會全體會議就某些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討論、審議。

第十三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主席團決定問題,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大會審議的有關報告和重大間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業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意見和情況向主席團匯報。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省人大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的負責人、參加省政協會議的人員、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專題討論會議。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十八條 在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有關議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秘書處和有關的代表團應當為少數民族代表提供口頭翻譯和重要文件的民族文字譯本。

會議期間,秘書處應將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發言的重要內容整理成簡報印發代表,並可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摘要印發會議。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或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提出是否作為議案的意見,由秘書處匯總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確定為議案和是否列入本次會議的議程,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的,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代表提出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代表。

議案可以在會議舉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決定作為議案的,由秘書處根據主席團的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在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審議完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

出是否列入代表大會會議議程和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作其他處理的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將議案辦理結果答覆提案人。

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三條 提案人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時,應當寫明提案的理由及要求;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提出法規的主要內容或修改意見。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向大會全體會議作關於議案的說明,由各代表團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議案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印發代表。需要表決的議案,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參加,發表意見。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法規草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公布草案,廣泛徵求意見,並將意見匯總印發代表。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發現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一步審議,向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作出說明。常務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時,根據情況,可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會議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秘書處可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答覆代表。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會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在會議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答覆代表。承辦單位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應當在限期內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三十一條 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部門會辦的,分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協調,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會辦單位應在二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出會辦意見,由主辦單位負責答覆代表。

第三十二條 代表對有關機關和組織的答覆不滿意,要求重新辦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可交承辦單位重新研究辦理,並在二個月內負責答覆代表。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由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四條 秘書處應綜合各代表團在審議中提出的主要意見向主席團報告,並轉告提出報告的機關。提出報告的機關應認真研究處理代表的意見,需要向代表說明的,應向代表進行說明。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省人民政府計劃、財政部門應當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省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經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有關委員會應就有關部分進行初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轉告財經委員會,由財經委員會綜合初步審查意見轉告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全省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草案)、省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和省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審查,財經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可同時進行審查。

財經委員會應當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關於省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各代表團,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決議草案、關於省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算已經編出的,應當報告決算情況;決算未能編出的,可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決算報告。

第三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省財政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罷免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並接受上述人員的辭職。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罷免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選舉、罷免和接受辭職,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有規定的外,按本章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主席團和代表依法書面聯名提出的候選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應列入候選人名單,交各代表團討論。如果提出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法律規定的差額,主席團應將全部候選人名單交各代表團醞釀,然後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四十一條 主席團或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二條 大會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名額超過應選名額的,以得票多的當選。大會全體會議選舉的時候,可以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選舉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或三個以上代表團,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省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如審議中發現有需要調查的問題,可以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或交由常務委員會調查,提交下一次會議審議決定或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向下一次會議提出報告。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資格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六條 各代表團在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有關的機關提出詢間,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十名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八條 代表團或代表書面聯名提出質詢案的範圍主要是:有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方面的問題;有關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有關失職、瀆職及決策方面的問題;有關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方面的間題;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提出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或者向提質詢案的代表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提出書面答覆。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將受質詢機關的答覆印發會議。

第五十一條 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或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或常務主席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第五十二條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團或代表。

第五十三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五十四條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七章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證明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

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由各代表團審議後,大會全體會議可以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提出書面說明。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事先經會議主持人許可,可以延長五分鐘。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事先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一條 在主席團的每次會議上,主席團成員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的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就同一問題的再次發言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六十二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三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六十四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大會通過的法規、決議、決定及其他表決結果由大會主席團公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公布的地方性法規、決議和決定公告,應載明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的日期,並及時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四川日報》上刊登。地方性法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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