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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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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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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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圖書館服務體系,保障公民終身學習與公平獲取信息,促進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管理和運行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具有文獻信息資源的收集、整理、存儲、研究、傳播和服務等功能,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公益性文化機構與社會教育設施。

本條例所稱文獻信息資源,是指一切知識和信息記錄的總和,包括圖書、報紙、期刊等紙質文獻和縮微製品、音像製品、數字資源、網絡信息等。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領導,促進公共圖書館服務的普及,對民族、邊遠和貧困地區的公共圖書館事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國家規定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逐步加大對公共圖書館建設的投人。

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給予保障,專款專用。

財政、審計部門對公共圖書館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的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共圖書館事業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新聞出版、通信管理、教育、科技、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支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圖書館行業組織發揮行業指導、協調、服務等作用,支持公共圖書館與學校圖書館、科學研究機構圖書館及其他類型圖書館開展交流與合作,實現資源共享與聯合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及個人以捐贈方式支持公共圖書館建設。倡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圖書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

對為公共圖書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設置與職能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文化發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狀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

第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納人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

公共圖書館選址應當位於人口相對集中、環境相對安靜、交通便利、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標準、市政配套設施良好的區域。

公共圖書館規模和面積應當依據服務功能、服務人口、文獻信息資源等因素確定,建築設計應當能滿足公共圖書館服務的開放性和現代化方式的需求。

第十條 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建設設計方案應當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公開徵求本地有代表性的社會人士、專業人士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的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

新建或者改擴建公共圖書館應當執行重點設防類設計建設標準。

第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具有以下基本職能:

(一)系統保存文獻信息資源,傳承文化;

(二)傳遞信息、傳播知識;

(三)提供公民終身學習環境;

(四)促進科學研究和公眾閱讀。

第十三條 省公共圖書館負責全省的文獻信息資源保障、地方文獻收藏、古籍保護、學術研究、業務輔導、圖書館協作協調等業務。

市(州)公共圖書館承擔區域內社會公眾的公共圖書館服務和指導基層公共圖書館業務。

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承擔區域內社會公眾的公共圖書館服務。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公共圖書館設立分館或者服務站點,整合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區)文化室(中心)、公共電子閱覽室、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農家書屋等公共文化資源,形成覆蓋城鄉的基層公共圖書館服務體系。

第十五條 縣(市、區)公共圖書館集中管理和整合基層圖書館(室)或者服務站點的文獻信息資源,統一服務標準,建立通借通還的便捷服務體系,實現文獻信息資源利用和服務的最大化。

第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置少年兒童分館或者少年兒童閱覽室(區),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置殘疾人閱覽室(區)或者閱覽專座。

少數民族地區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置民族文獻分館或者民族文獻閱覽室。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圖書館用地、館舍和設備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圖書館用途。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和用途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和社會公眾聽證,並徵得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上一級地方

人民政府批准。

公共圖書館遷址,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原則。

第三章 文獻信息資源

第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資源建設遵循合理布局、各有重點、分工協作、共建共享原則。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藏書總量、年新增藏書量和電子文獻年入藏量做好文獻信息資源的搜集入藏。

公共圖書館對文獻信息資源享有自主採購權。

第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資源和文獻信息資源數字化建設,逐步建立現代化圖書館資源共享網絡。

第二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對地方文獻的徵集,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館藏體系。

第二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古籍文獻、其他珍貴文獻的保護和管理,落實安全措施。建立古籍保護制度,開展古籍登記、定級、著錄,改善古籍保管條件,推進古籍修復、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

第二十二條 省內出版單位應當將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自出版之日起30日內,向省公共圖書館和所在地公共圖書館免費送交不少於2冊(套、件)樣本。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省公共圖書館和所在地公共圖書館免費送交所編印的資料樣本。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在省外出版的作品向省內公共圖書館捐贈。

接受送交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向出版機構出具接受送交憑證,向單位和個人出具接收送交或者捐贈證明。

第二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對喪失收藏和使用價值的文獻資料,經專家集體鑑定後,可以根據有關剔舊規則進行剔除。剔除的文獻資料應當向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配備專業防護和安全防範設施設備,建立和落實防火、防潮、防水、防蠹、防盜、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等制度,做好文獻信息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資源。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讀者提供基本服務,包括:

(一)文獻的檢索、閱覽、外借、一般性諮詢;

(二)電子與網絡信息資源的檢索、瀏覽、閱讀、諮詢;

(三)流動服務和定點借閱;

(四)舉辦公益性講座、展覽、學術交流、培訓等活動;

(五)專門為少年兒童、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的借閱服務;

(六)閱讀指導和讀書活動;

(七)其他公益性服務。

第二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可以採用館內借閱、預約借閱、流動借閱等多種方式提供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定期通過流動站(車)等形式向社區、村鎮、偏遠地區開展公共圖書館流動服務。

第二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依託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數字圖書館、公共電子閱覽室等,利用數字化、網絡化和多媒體等技術,向讀者提供遠程查詢、閱讀等現代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之間以及公共圖書館與其他類型圖書館之間應當通過館際互借、通借通還、聯合參考諮詢、文獻傳遞等形式實現共享資源的聯合服務。

第三十條 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

(一)省公共圖書館70小時以上;

(二)市(州)公共圖書館63小時以上;

(三)縣(市、區)公共圖書館56小時以上。

鄉(鎮、街道)圖書室每周應當開放48小時以上。

公共圖書館少年兒童分館或者少年兒童閱覽室,每周應當開放40小時以上;節假日和寒暑假期每天開放8小時以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及時向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為社會公眾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年度報告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公共圖書館應當將服務範圍、內容、時間以及借閱規則等基本服務信息向讀者公示。

公共圖書館閉館或者變更開放時間,應當提前公告。

第三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單位和個人需求提供多樣化、專題性的個性化服務。

公共圖書館提供基本服務之外的其他服務,可以收取成本費用。收費標準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准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對具有文物價值的珍善本文獻,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保護措施,利用數字化和善本再造等技術,提供保護性使用。

第三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保護讀者個人隱私,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讀者個人信息。

第三十六條 讀者應當遵守公共圖書館的規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尊重知識產權,合法利用文獻信息資源,愛護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資源和設備設施。

第三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管理水平。

公共圖書館應當依據所在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功能、服務時間、館舍規模、文獻信息資源量等因素,科學合理設置崗位,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圖書情報學等相關學科專業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可根據公共文化、社會公益活動的需要,吸納志願者並依法組織其參與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活動。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公共圖書館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公共圖書館服務績效考評制度。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吸納有代表性的社會人士、專業人士、讀者參與公共圖書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省內出版單位未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向公共圖書館免費送交出版物樣本的,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新聞出版部門責令限期送交。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第二十六條規定免費提供基本服務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條規定時間向讀者開放的;

(三)未按照第三十二條規定公開有關信息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公共圖書館經費的;

(二)侵占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館舍、設施設備的;

(三)侵占、損毀、非法轉讓館藏文獻信息資源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讀者個人信息的。

第四十四條 擅自徵用、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讀者造成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資源和公共設施設備損壞、遺失的,應當賠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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