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
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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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
(2013年4月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政務服務的制度化、規範化,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法治政府、廉潔政府、服務政府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四川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政務服務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事項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中心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開展前款政務服務的工作場所。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和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工作。所屬政務服務部門承擔具體政務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指導和監督本級政務服務部門的政務服務,對下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政務服務中心,集中開展政務服務工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政務服務中心管理。
第五條 政務服務遵循依法、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事項,優化政務環境。
第二章 政務服務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中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範疇。政務服務中心的場地、設施等應當適應政務服務工作需要。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信息化、數字化建設,構建跨行政區域、跨部門、跨層級運行的政務服務網絡數據交換平台,保證網上政務服務有序運行。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政務服務、便民服務的標準和規範,推進政務服務科學化、制度化、標準化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隊伍的建設。承辦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是政務服務部門行政編制人員或者依法授權承擔政務服務事項的事業編制人員。
政務服務部門負責對政務服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管理,實行政務服務工作人員定期輪崗制度。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政務服務工作人員進行服務的規範化培訓和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事項應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因涉密、場地限制不能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省垂直管理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進入所在地同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未進入政務服務中心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或者單獨設立的辦事大廳,應當接受同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政務服務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以下統稱政務服務內設機構),代表本部門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政務服務事項和申請辦理數量比較少的政務服務部門,其政務服務事項可以依法委託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代為受理、辦理。
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室(站、點),依法或者受上級政務服務部門委託,集中受理、辦理涉及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計劃生育、農用地審批、社會福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涉農補貼等事項。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中心和便民服務中心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平台,通過電子顯示屏、網站或者信息公開欄等方式集中公布政務服務信息。
第三章 政務服務運行
第十五條 政務服務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省級有關部門適時依法對政務服務事項進行清理和調整。已撤銷或者停止執行的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停止受理。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減少審批環節,簡化辦事流程,編制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和示範文本,提供便捷高效服務。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務服務事項的法定依據、申請要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進行規範和審查。
政務服務事項的法定依據、申請要件、辦理程序依法變更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報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政務服務事項諮詢、申請;
(二)辦理進程及結果查詢;
(三)對政務服務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工作進行監督、評議,提出意見、建議、投訴和舉報;
(四)對政務服務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出政務服務申請事項應當依法向政務服務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
第十九條 申請事項屬於政務服務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部門應噹噹場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印章、註明受理日期的書面憑證。
通過電子政務大廳提出申請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次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在電子政務大廳自動生成受理通知。
第二十條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收到申請的部門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政務服務部門申請。
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收到申請的部門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不需要申請的理由,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二十一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部門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出具書面憑證,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通過電子政務大廳提出申請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通過電子政務大廳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只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的,政務服務部門應噹噹場作出行政許可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
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申請,應當作出行政許可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政務服務事項依法需要政務服務部門組織進行現場檢驗、檢查、檢測、評估、論證的,由政務服務內設機構組織開展。
第二十四條 政務服務事項受理、辦理情況應當即時錄入行政審批軟件系統。需事後錄入的,應當經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行政效能電子監察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 一個政務服務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協調相關政務服務部門按照統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審查的原則實行並聯審批。
第二十六條 需由上級政務服務部門覆審和終審的審批事項,政務服務部門可以實行上下級聯網審批。
第二十七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開展代辦、預約辦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政務服務部門提供政務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公布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並在政務服務中心銀行窗口統一繳納,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所收資金按規定繳入國庫。
第四章 政務服務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務服務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實行政務服務的績效管理、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條 政務服務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群眾滿意度評價制度。
第三十一條 監察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監察窗口,負責政務服務的效能監察和效能投訴工作。
第三十二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監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務服務事項、部門授權、現場辦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建立政務服務質量和效率考評制度,並將考核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政務服務部門。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可以聘請政務服務監督員,對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工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政務服務內設機構應當加強與本部門其他機構的溝通、協調,定期通報政務服務工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監察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處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規、規章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中央駐川部門(機構)的政務服務事項進入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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