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務公開條例
四川省村務公開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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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務公開條例
(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務公開,完善村民自治,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內容、程序和時間實施村務公開。
第三條 村務公開堅持全面、真實、及時的原則,實行村務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開展村務公開工作的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中財務公開的指導、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村務公開的專項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村務公開的指導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完善村務公開規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員會履行村務公開職責情況,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進行村務公開業務培訓,指導解決村務公開有關異議。
第二章 村務公開形式和內容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便於村民觀看的場所設置固定村務公開欄,區域較大的村應當在村民小組設置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同時可以通過會議、宣傳單、廣播或者網絡等方式公開村務。
少數民族聚居的村可以採取適合本地特點的方式進行村務公開。
第八條 下列村務的處理預案、處理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公開:
村民委員會任期內有關農村、農業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國家徵用土地的數量、補償費用、補償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補償費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實;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和經營權的流轉、調整情況;宅基地的申請、批准等情況;
村集體資產及其債權債務;村集體資產的使用、經營、處置情況;
村各項收入和支出情況;
村民應當承擔的公共勞務和費用;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標準及數額;
扶貧開發、救災救濟、社會捐贈款物、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優待撫恤、農村醫療救助等專項經費的數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況;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繳納和報銷情況,農村養老保險的參保和發放情況;
國家惠農補貼、扶持農業開發和資助村集體等政策的落實情況;
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和人口變動情況;
村基本建設和公益事業建設的經費籌集方案、建設承包方案及項目資金使用和工程建設情況;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項目、範圍、標準及實施情況;
集體財務審計情況;
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情況以及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情況;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報酬與補貼情況;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經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事項。
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應當按季度定期公開,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應當按月定期公開。
第三章 村務公開程序和時間
第九條 村務公開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 村民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提出村務公開事項的具體方案和內容;
-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進行審查確認;
- 中國共產黨村級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
- 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及時公開的村務應當在公開事項發生之日起10日內公布;定期公開的村務,應當在每季、每月結束後10日內公布。在村務公開欄公布的內容應當保留10日以上,少於10日的,應當重新公布。
第四章 村務公開監督
第十一條 村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內設立村民民主理財小組。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一般由3至9人組成,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職數,並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十二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當有具備基本財會知識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第十三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每半年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匯報一次村務公開監督工作;監督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公開;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涉及村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答覆並予以改進。
在制定村集體財務計劃和財務管理制度時,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參與實施監督;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經濟活動事項,否決違規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以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研究村務公開工作,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建立本村村務公開檔案並妥善保管。村民查閱村務公開檔案,村民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村民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時間等有異議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投訴,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當及時調查,並在10日內予以答覆;村民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員會詢問,村民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予以答覆。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時間等有異議的,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書面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書面答覆,對違反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村民或者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民委員會的答覆有異議的,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也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異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調查處理並予以答覆。
第十八條 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向村民委員會書面提出要求罷免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勞動教養、追究刑事責任的,其職務自行終止,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告。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十九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村民民主理財小組職數出現缺額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成員任期與本屆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任期相同。
第五章 組務公開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依據本村實際,指導、監督村民小組實行組務公開。
第二十一條 組務公開以會議公開為主要形式,也可以參照村務公開的規定執行。組務公開的內容、時間由村民小組會議按照村務公開的內容、時間商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村民對組務公開的內容、時間有意見的,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者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反映。對違反組務公開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在村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啟動罷免程序:
- 不按規定的內容、形式、程序和時間公開村務的,或者在村務公開中弄虛作假的;
- 干擾、阻礙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的;
- 打擊報復對村務公開提出異議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或者村民的;
- 違反村務公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對村務公開監督不力或者連續3個月以上不履行職責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應當終止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 在村務公開工作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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