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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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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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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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涉外建設項目,是指供外國人、境外人員及其組織居住、工作或經常進行活動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主管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

保密、計劃、公安、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信息產業、外經貿、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旅遊、外事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以下涉外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一)國際機場、出人境口岸、碼頭、郵政樞紐、電信樞紐、海關、信息網絡等;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六條 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內容:

(一)項目選址;

(二)安全保密防範措施的規劃設計;

(三)通訊設備、設施和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以及閉路監控設施的技術要求;

(四)信息網絡安全;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在下列機關、單位和重要設施周邊新建、改建、擴建涉外建設項目,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限制距離:

(一)省、市、州的重要國家機關和涉密機關;

(二)國家重點國防科研院所、軍工生產單位、重要通訊樞紐等;

(三)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第八條 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涉外建設項目時,應將有關申報材料送國家安全機關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國家安全機關應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書,作為城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涉外建設項目的依據。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將涉外建設項目中有關安全保密防範措施列入建設項目內容,納入項目預算。

涉外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通知國家安全機關參加驗收。

第十條 涉外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後,管理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嚴格執行有關安全保密防範規定。

第十一條 涉外建(構)築物國家安全事項的管理,比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規定限制距離內的涉外建(構)築物,應改變涉外用途或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範措施。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詢私舞弊的,由相關機關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國家安全機關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國家安全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和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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