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1.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服務、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科學技術普及與交流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堅持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促進科學技術創新能力提升,構建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四川。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科學技術計劃,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機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統計、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內容,支持發展創新創業服務平台,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等工作,組織實施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科學技術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科學技術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產業、稅收、金融、人才、政府採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規範技術市場行為,建立科學技術服務體系。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科學技術普及工作,鼓勵發明創造、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促進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加強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依法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

  1. 企業科學技術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以多種形式與其他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進行技術合作、開展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促進先進技術在企業中的推廣應用。

支持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建立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技術轉移聯盟等產學研創新組織,支持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產業規劃、計劃等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開發高新技術產品,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五條 支持企業參與制定重大技術創新規劃和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產業目標明確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牽頭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專利,並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形成自主知識產權,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加速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提高企業技術開發能力和產品的市場竟爭能力。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企業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加速折舊。

企業開發生產國家級、省級新產品或者發明專利產品,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的認定製度,對認定企業實施動態管理,並將相關信息予以公示。

依法認定的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健全技術開發機構和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加強企業的專利申請、實施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技術培訓制度,提高職工技術水平和科學文化素質。

企業應當鼓勵職工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從事技術創新、發明創造活動。

  1.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需要,統籌規劃本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設置、布局、調整,建立健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第二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評估制度。根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水平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擇優扶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有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加強重點實驗室、中間試驗基地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為中、小、微型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開展基礎性研究、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研究、高新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以及重大科學技術攻關項目研究。

第二十六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面向市場,調整研究方向和重點,以多種渠道、多種形式與市場需要相結合。

第二十七條 利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經費使用、機構設置、勞動分配、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二十八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構建符合創新規律的科研組織方式和運行管理體制。

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自行確定和合理調整政府資助科學技術經費的支出結構,並應當提高人力資源費用的支出比例。

第二十九條 鼓勵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依法獨資或者合資、合作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服務機構或者科技型企業。

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服務機構,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條 支持國家駐本省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參與本省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轉化活動,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1. 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實施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引進創新人才和高端科學技術人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人才智力引進工作,依託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項目、科學技術研究基地,培養科學技術創新高層次人才。

第三十二條 歸國科學技術人員到本省行政區域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回國時攜帶個人自用的合理數量的科學儀器、設備、試劑、生活用品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關稅。

第三十三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優化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辦法。

在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時,對從事科學技術成果推廣、轉化和專利技術實施的科學技術人員,着重考核其推廣、轉化實施工作的實績;對作出重大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可以破格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獲得國家或者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中國專利金獎或者優秀獎以及省專利獎的主研人員、設計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四條 在農村、民族地區或者惡劣環境中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科學技術人員被組織選派到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或者惡劣環境中服務的,服務期間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貼,提供相應的職業健康衛生保護。

第三十五條 科學技術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從事技術服務取得的合法收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並且不損害所在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職從事技術開發、產品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等活動,並取得報酬。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學技術人員參與教學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三十六條 對經所在單位批准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者創辦企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以及到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兼職的企業科學技術人員,符合職稱申報條件的,可以在現工作單位申報參與專業相關的系列(專業)職稱評審。

第三十七條 科學技術人員獲得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獎金,依法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八條 科學技術成果完成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權益。

第三十九條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依法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並取得相應合法股權或者薪資。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時期內保留其人事關係。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學科技園、農業科技園等機構應當為科學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提供條件。

第四十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利學技術計劃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為參與項目的利學技術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並作為申報財政性資金資助項目、參與項目管理、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審批科學技術人員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等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於承擔風險。

科學技術人員承擔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其原始記錄能夠證明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項目的,經專家評議和項目管理部門認定,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給予項目結題,不影響其再申請科學技術項目。

  1. 科學技術合作、交流與共享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人員與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開展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相關部門應當在出入境管理、信息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吸引技術、人才、資金、信息等創新要素,建立科學技術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研究開發基地或者產業化示範基地。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和產業發展需要,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信息、成果轉移和轉化等資源共享與服務平台,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建立和完善大型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制度和運行補償機制。

鼓勵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向社會開放科研設施和儀器。

推進軍民科學技術創新資源共建共享,鼓勵國防科研生產單位在不涉密條件下向社會開放科研設施和儀器。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軍民融合發展領導機構,健全軍民融合統籌協調機制,統籌制定軍民融合發展規劃,健全軍民融合發展的組織管理體系、工作運行體系、政策制度體系。

第四十七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軍民融合公共服務平台,完善國防科學技術市場需求信息發布,逐步實現軍工科學技術資源向社會開放以及與民口科學技術資源的互通,促進軍用和民用科學技術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等方面的銜接與協調。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與軍工單位合作或者獨立承擔武器裝備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生產等任務。維護軍品市場競爭秩序,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竟爭環境。

第四十九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參與軍民兩用技術開發、國防軍工項目建設、軍工科研院所分類改革、軍工企業改組改制等國防建設和國防科技工業改革發展工作,在許可進入、任務竟爭、優惠政策等方面對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軍工企業實行同等待遇。

第五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開展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中,應當遵守國家安全保密和科學技術保密制度等有關規定。

  1. 科學技術服務與保障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技術交易、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諮詢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引導建立社會化、專業化、網絡化、國際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金融融資擔保和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企業進行融資擔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建設。

第五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等創新業務,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為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優先提供金融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推廣,拓寬科學技術貸款領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利率。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財政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民間資金、境外資金參與的多元化投入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捐贈財產、設立科學技術基金,資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學技術普及。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需要,設立相應科學技術計劃資金,並主要用於支持下列事項:

(一)對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

(二)產業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重大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

(三)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包括中間試驗、示範、應用和推廣;

(四)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開展的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活動;

(五)科學技術基礎條件與設施建設,公共科學技術服務平台建設;

(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

(七)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與政策研究;

(八)科學技術普及、交流與合作;

(九)資助培養高科技領域中年輕的學術帶頭人和技術帶頭人;

(十)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新機具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推廣;

(十一)其他與科學技術創新相關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基金,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以及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產業化。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省高新技術發展的重點領域和產業,制定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和計劃。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組織本省優勢領域中的高新技術研究和成果推廣、轉移、轉化,促進高新技術資本化、產業化。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各類科學技術創新創業載體。

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各類科學技術創新創業載體,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扶持農業科技園(區)、特色農業科技示範基地、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種養大戶、家庭農場,促進農業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的現代農業。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革命老區的科學技術進步。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揮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中的作用。鼓勵、扶持推廣應用自主創新技術的社會組織。

第六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學技術報告制度,建立健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驗收等監督管理制度和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績效評價制度。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創新決策諮詢制度和專家信息庫,發揮專家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的諮詢作用。

加強社會科學研究與自然科學研究的結合,發揮軟科學研究在諮詢、管理、預測、決策中的作用。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支持採購創新產品和服務政策,完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

鼓勵企業採用首購、訂購等非招標採購方式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創新產品的研發和規模化應用。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審計、監察等專門監督機關和財政、科學技術等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

  1.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擠占、騙取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沒收違法聽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侵犯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自主權,干擾正常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

(二)在科學技術項目論證或者成果鑑定中,故意作出虛假論證或者鑑定結論的;

(三)打擊、壓制科學技術發明或者合理化建議的。

第六十九條 科學技術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由有關行政部門記入誠信檔案,並自該行為被記入誠信檔案之日起五年內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申報科學技術項目或者科學技術獎勵獎項的資格:

(一)在新技術及新產品開發、科學技術成果申報、科學技術獎勵評審中採取欺騙手段,獲取或者協助他人獲取優惠待遇或者科學技術獎勵的;

(二)在科學技術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重大項目諮詢論證或者科學技術項目實施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騙取科學技術項目立項和經費的;

(三)偽造科學技術研究原始記錄的;

(四)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泄露科技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十條 科學技術計劃項目評審人、科學技術成果鑑定人、科學技術獎評審(評獎)人,在利學技術計劃項目評審、科學技術成果鑑定或者評獎等活動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從事評審、鑑定或者評獎等工作的資格:

(一)提出虛假意見,嚴重影響客觀、公正評審、鑑定或者評獎工作的;

(二)違反評審、鑑定或者評審規定,泄露評審、鑑定或者評獎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泄露企業商業秘密,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