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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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四川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四川省著名商標,是指被相關公眾所知悉,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信譽度,並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四川省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四川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四川省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住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二)申請人為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並授權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3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後服務優良,具有較高市場聲譽;
(五)近3年使用該商標商品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在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領先;
(六)申請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
(七)申請人近3年無故意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由商標權利人自願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經法定機關簽章的身份或登記證件複印件;
(二)《商標註冊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書;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產量、質量、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在行業同類同檔中排位情況;
(五)該商標廣告發布與宣傳及參與公益活動等方面情況;
(六)該商標在國內外註冊使用、管理、自我保護情況。
申請人可以將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直接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在10日內通知申請人並退回有關材料;申請文件需要補正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在省級報刊上發布四川省著名商標初審公告。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
第九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審核中應當徵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意見,並可以委託有關組織進行社會調查。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並負責其日常工作。認定委員會由不少於40人的法律、經濟、科技及相關行業的專家組成,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每次評審認定省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認定委員會各方面的專家中確定不少於21人組成著名商標認定組,集體行使認定職權。
第十一條 著名商標認定組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對申請認定的商標進行評審認定。
四川省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由著名商標認定組全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二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三條 被認定的四川省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四川省著名商標證書》,並在省級主要報刊上公告。
第十四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後3個月內,四川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續展。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確認並公告。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申請續展或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該著名商標失效,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或者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四川省著名商標」的字樣,但應當標明獲得認定的日期。
第十六條 未經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或者四川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四川省著名商標」字樣。
第十七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權利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四川省著名商標的聲譽。
第十八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四川省著名商標所有人變更其註冊人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在同類商品中受到以下保護:
(一)他人不得將與四川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
(二)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四川省著名商標相應商品所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並足以造成誤認。
第二十條 在非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其要素的組合作為商品名稱、裝潢或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且會暗示該商品與著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繫,從而使著名商標所有人權益受到損害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部門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條 他人不得將與四川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用;他人不得將與四川省著名商標所有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以及未註冊商標使用。
第二十二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權利人認為其商標或企業名稱被他人混淆,引起相關公眾誤認的,可以請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其商標或變更他人企業名稱,但他人商標註冊或企業名稱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四川省著名商標並予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文件、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四川省著名商標的;
(二)在有效期內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四)、(五)、(六)項條件的;
(三)超越該著名商標核定的商品使用範圍,責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規定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損害四川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騙取四川省著名商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四川省著名商標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該商標自撤銷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四川省著名商標。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四川省著名商標審核、認定、保護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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