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郵政條例
四川省郵政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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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郵政條例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合法權益,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促進郵政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規劃、服務、建設、管理及其相關的活動,接受郵政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應當加強對郵政業的監管,完善市場機制,保障郵政服務的實施,確保通信安全、暢通。
發展和改革、公安、國家安全、民政、財政、國土、建設規劃、交通運輸、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協助做好郵政監督管理工作,並採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普遍服務。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郵政服務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優惠,重點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農村邊遠地區郵政設施建設。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通信安全和暢通的義務,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建立健全郵件收寄和運遞安全保障體系,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適當超前的原則,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建設規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農村地區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設施建設應當納入當地鎮、鄉和村莊建設規劃。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郵政企業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郵政服務場所。
尚未設立鄉鎮郵政服務場所的少數民族地區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郵政企業應當確保郵件按照有關規定送達,並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妥收、妥投郵件的協議。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村民委員會在農村逐步設置村郵站並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確定村郵站或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村郵站的場所和人員由村民委員會確定,場所可以設置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地點,人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兼任。
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的建設提供業務支持和指導,並與村郵站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議。
第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村鎮建設,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同步建設郵政服務設施。
火車站、機場、港口、大型汽車站、大專院校、城市社區、風景名勝區、賓館等公眾服務場所應當建設配套的郵政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
依法劃撥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地必須用於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房必須用於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不得挪作它用。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房應當由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不高於房屋建築成本價出售給郵政企業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設置信筒(箱)、報刊亭等郵政設施,應當徵求郵政企業意見並納入當地城市建設規劃,由郵政企業按照規劃統一報建、統一管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三條 新建樓房應當在地面層便於投遞的位置,設置與戶數相適應的郵政信報箱,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郵政信報箱的規格和樣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前款規定的設施應當納入民用住宅建築設計,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信報箱的,竣工驗收時應責令設置。
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樓房未按照規定設置郵政信報箱的,由樓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住宅小區管理單位負責補建。
第十四條 城市已建成的居民新區、街道,地名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設置街道名稱牌和門牌號碼,並標註郵政編碼。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損毀郵政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服務網點或其他郵政設施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劃在原址新建或者遷至方便群眾用郵的地方另建,並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運行。
郵政服務
第十六條 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郵政企業應當採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發揮郵政網絡、郵政設施、安全保障、信息傳遞的優勢,增強普遍服務能力,滿足社會的用郵需求。
第十七條 省郵政企業對國家給予的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補貼應當向少數民族地區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傾斜。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相關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少數民族地區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向用戶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不低於國家規定的郵政普遍服務標準,並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郵政標識、本地郵政編碼,在郵政信筒(箱)
上標明開筒(箱)的頻次和時間。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公布監督電話,受理用戶舉報或者投訴,接受用戶對郵政服務質量的監督。
郵政企業應當自接到用戶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住宅院落、商用寫字樓的產權人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其主出入口設置收發(傳達)室或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郵政企業採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已安裝信報箱的,平常郵件實行插箱投遞。給據郵件由用戶簽收,用戶委託的專人和專門機構代為簽收的,視為用
戶本人簽收。
住宅樓房和院落尚未設立信報箱的,可投交到收發(傳達)室或物業管理部門;沒有收發(傳達)室和物業管理部門的,可投交到與用戶協商的指定位置。
寄達農村地區的郵件,郵政企業應當投遞到村郵站或與村民委員會商定的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寄達少數民族地區和交通不便邊遠地區的郵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可根據社會需求在其營業場所、投遞場所內設置供用戶租用的專用信箱。租用專用信箱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核定。
第二十四條 具備按址投遞條件的新用戶,應當由新用戶到所在地的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郵政企業應當自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投遞。不具備按址投遞條件的用戶,可與郵政企業協商,由郵政企業將郵件投遞到雙方商定的接收郵件的場所。
用戶更改名稱、變更地址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郵政企業。
第二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郵政從業人員為用戶提供到戶服務時應當佩戴郵政專用標識,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準許郵政從業人員進入並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清楚、準確的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
用戶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信封、明信片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已投人信筒(箱)的,由郵政企業退給寄件人;無法退回寄件人的,作為無着郵件處理。
第二十七條 接收郵件的單位和人員在接收郵政企業投交的郵件時,應噹噹面核對、簽收,並承擔保護和及時、準確遞送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對無法轉交或者誤收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第二十八條 用戶交寄給據郵件和交匯的匯款,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持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接到用戶查詢,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儘快答覆。屬於郵政企業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
失、損毀、內件短少的,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由政府定價的郵政業務資費標準或者設立收費項目;
(二)延付、截留、挪用郵政匯款;
(三)私拆、隱匿、毀棄郵件;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條 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交運的郵件,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企業應當優先安排運輸,車站、港口、機場應當安排裝卸場所和出入通道。
第三十一條 郵政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噴塗郵政專用標誌色和「中國郵政」標識,其他車輛不得噴塗。郵政專用車輛應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不得用於運輸郵政經營範圍以外的物品。
郵政專用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梁時,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減免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檢查、截留郵件,或者非法檢查、扣押、攔截郵政專用車輛。
郵政專用車、船和執行投遞任務的郵政從業人員通過橋梁、渡口、隧道、檢查站時,有關方面應當優先放行。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運遞郵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
車。
運遞郵件的郵政專用車輛,在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時,交通民警應當優先放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協助保護郵件安全和轉運郵件。
快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省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提供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快遞服務,並接受省郵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
監督管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以外的在本省範圍內經營的快遞企業設置分支機構,應當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未經其企業法人授權,快遞企業分支機構不得再行設置分支機構。
辦理備案時應當出具下列材料:
(一)快遞企業的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有與經營的地域範圍相適應的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
(三)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四)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相關證明;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範圍和有效期經營快遞業務。快遞企業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事先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妥善處理收寄
的快件。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年度報告、註銷等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租借和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對經省郵政管理部門核定承擔運遞快件的專用車輛應當噴塗快遞標識,由交通部門辦理道路運輸證。對帶有快遞專用標誌的車輛,有關部門應當在其通行、停靠及進社區攬收、投遞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四)項、第三十二條第四款適用於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務、快遞業務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企業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開辦集郵市場經營集郵票品,必須報郵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經營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郵票、集郵品;
(三)先於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
(四)非法從事集郵票品進出口業務;
走私或者經營走私進口的其他國家(地區)發行的郵票及其製品。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損壞郵政設施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要求其依法賠償損失,可並處以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用戶明示其業務資費標準,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經營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拒絕、阻礙郵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少數民族地區是指:甘孜、阿壩、涼山民族自治州和馬邊、峨邊、北川、木里民族自治縣及民族鄉。
本條例所稱的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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