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共中央關於加緊整頓糧食統銷工作的指示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中共中央關於加緊整頓糧食統銷工作的指示
1956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目前全國農村糧食的定產、定購、定銷工作已經基本結束。這一措施使農民進一步了解了國家的糧食統購政策,對於推動春耕生產起了有利的作用。但許多地區,由於沒有結合上述定產、定購、定銷工作及時地作好本年3月份至6月份的糧食統銷工作,以致群眾中對統銷工作的錯誤心理沒有得到糾正,許多並不缺糧的農民也要向國家買糧。由於一些地區的黨政工作人員特別是基層工作人員有一種錯誤的想法,即認為單純的補充糧食銷量就可以解決糧食統銷中的問題,因而對糧食統銷工作採取了簡單從事、放任自流和不問是否缺糧一律平均供應的作法,加上極少數工作人員還有徇私舞弊的行為,致使這一時期糧食的銷量大大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合理指標,而且這種趨勢還在發展。例如山東省3月份銷糧六億三千萬斤,平均每日銷糧二千一百萬斤;廣西省4月上半月每日銷糧九百二十七萬斤;江蘇省3月下旬每日銷糧三千萬斤左右。不少省份銷於農村的糧食,如以每人海日供應一斤計算,等於供應了壘省農村人口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好些縣份供應出人數竟等於95%以上。而且正是銷量越多的地方,叫喊「缺糧」的呼聲越凶。很明顯,這種狀況是極端反常和極端危險的,必須毫不遲延地立即加以扭轉。

  必須肯定,壓縮和控制糧食的銷量是完全可能的。許多地方的調查材料認明,在農村銷售的大量糧食,有不小一部分是被並不缺糧的農民買去了。目前糧食超銷地區的農村主要情況是:缺糧的農民在買糧,不缺糧的農民也在買糧,該少買的要多買,該遲買的要早買,已經買了的還要買,大家都喊缺糧。許多不缺糧的農民當國家統購時把餘糧買給國家,而在糧食統購以後,他們又儘量買回糧食;許多地主富農和少數潛伏的反革命分子更進而挑撥破壞;而某些真正缺糧的農民,主要是貧農,他們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倒反而沒有得到切實的保證。但是絕大多數農民對於這種情況是並不自覺的,在經過宣傳教育之後,他們決不願意破壞國家的糧食統銷政策,製造國家的困難,讓真正缺糧的農民得不到糧食,相反地,他們願意幫助國家公平合理地解決糧食供應問題。許多地方的經驗證明,只要作好整頓統銷的「補課」工作,緊張的情況就馬上可以緩和,糧食的銷量一般都能夠比原來要求的供應量減少百分之二十、三十,有的甚至減少到一半以上,而且確實缺糧的農民,得到了應得的供應。因此可以說,只要及時採取正確的和堅決有效的措施,保證銷售指標不被突破,是完全可能的。

  解決這一緊急重大問題的關鍵,在於深入地發動群眾,在於進行充分的政治工作和群眾工作,使群眾明了國家的政策和解決糧食問題的真正出路。在一切糧食銷售超過指標的省區,政府機關和黨組織必須立即動員起來,到群眾中去,首先打通幹部、黨團員和積極分子的思想,切實解決他們自己在糧食供應上存在的問題,然後同他們一起,向農民群眾進行充分的宣傳解釋,啟發農民的覺悟,解除農民的顧慮,有領導地發動農民群眾,依靠並通過群眾,解決糧食供應問題。具體作法應該是:將五、六兩月和七、八、九月國家對本鄉的糧食銷售指標,通過鄉人民代表大會和群眾大會,向群眾公開宣布,向農民說明國家對本鄉、本區銷售糧食的情況,分析本鄉、本區要求供應的數字。說明國家銷售指標不應當也不可能再加,說明只要非缺糧戶不爭着購買,這些數字完全可以保證真正缺糧農民的供應。然後發動群眾,充分醞釀,反覆討論。對要求供應戶,逐戶進行評議,把不應供應、可以少供應或推遲供應的數字,堅決地削減下來,並在節約的原則下,切實保證缺糧戶必不可少的供應,核發購糧證,以後即憑證供應。在已經發放購糧證的地方,評議工作可按上述原則,在原發購糧證的基礎上進行覆核,務使真正缺糧戶得到應得的供應,而不缺糧戶則停止供應。對於徇私舞弊的情形應當加以糾正,對於確係故意造謠破壞統銷工作的壞分子應當給以打擊。必須指出,整頓統銷工作的內容,首先是而且主要是壓縮不應供應的部分,來保證合理的供應,保證國家銷售指標不被突破。這是主要的方面。至於有些過去多買了現在有條件退出的,也可以斟酌情況經過說服教育令其退出一部,以調劑缺糧戶的供應。應當懂得,在整頓統銷工作中,對那些不缺糧也叫喊缺糧的,如果不進行耐心的教育和適當的批評,就無法保證缺糧戶的生活和生產,無法把當前農村的糧食供應工作作好。但是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一定的限度,這就是不許可發動農民來進一步要求餘糧戶拿出自己原有的若干餘糧,因為那樣就容易形成對中農的擠逼,侵犯中農利益,從而引起農村中的混亂,影響春耕生產,抵銷「三定」工作的積極作用。因此,這是不利於農民的團結,不合於國家對中農的政策的。

  國務院和中共中央要求各省、市委和省、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指示後的二十天左右的時間內,將本指示的要點,結合當地情況,作出目己的指示和安排,一直傳達到鄉,並開始見之實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