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一九八五年招收飛行學員的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一九八五年招收飛行學員的通知 國發〔1985〕9號 1985年1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一九八五年招收飛行學員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市人民政府,北京衛戍區,上海、天津警備區,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四川、陝西省人民政府、省軍區,各大軍區(不發昆明、烏魯木齊軍區):
根據空、海軍航空兵部隊建設的需要,決定從一九八五年應屆高中畢業男生中招收飛行學員。
一、招收飛行學員的年齡,為一九八五年年滿十六至十九歲。政治條件,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六日頒發的《關於飛行學員政治條件的規定》執行。體格條件,按照國防部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招收飛行學員體格條件》執行。
二、招收飛行學員的時間,從一九八五年三月份開始,至六月中旬結束。
三、招收辦法,在學生自願報名的基礎上,由學校推薦,經體格檢查、政治審查、文化考試合格後,按照擇優錄取的原則,由省、市招收飛行學員領導小組審批。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區對招收飛行學員工作要妥善安排,切實加強領導。迅速健全各級招收飛行學員辦公室。各級教育部門要認真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號召他們為保衛祖國、加速國防現代化建設積極報名應招,要積極配合搞好文化考試。各級公安、衛生部門要認真搞好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嚴格把好政審、體檢關,確實保證飛行學員質量。要不斷改進工作方法,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節省人力、財力。
招收飛行學員的經費,按財政部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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