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安慶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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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安慶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1991〕5號
1991年2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安慶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1991〕5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國民航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轉報安慶市關於要求合用安慶軍用機場恢復安慶民航站的請示》(政秘〔90〕4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安慶機場實行軍民合用。機場的使用管理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5〕143號)執行。

二、建設民航站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自籌解決。

三、關於開闢班機航線問題,請按規定另行報批。

四、有關具體事宜,請與有關部門協商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一年二月七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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