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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建設芒市民用機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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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建設芒市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7〕74號
1987年5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

關於同意建設芒市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7〕74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中國民用航空局:

雲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關於請求將芒市機場修復為民用機場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修建芒市民用機場。

二、機場規模,按安-24、運七類型飛機的技術要求進行設計建設。規劃應根據經濟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預留發展餘地。

三、場道及房屋建設等工程所需資金由雲南省和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自籌,通訊導航、氣象、站台指揮、特種車輛等專用設備所需投資由民航局適當補助。

四、有關開闢航線問題,按規定另行報批。

五、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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