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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新建四川九寨黃龍民用機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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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新建四川九寨黃龍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9〕102號
1999年8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

新建四川九寨黃龍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9〕102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九寨黃龍民用機場建設立項的請示》(川府〔1998〕4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新建九寨黃龍民用機場。機場場址確定在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縣川主寺鎮東北約11公里處。

二、九寨黃龍機場是國內支線、旅遊機場。機場建設規模為:飛行區按4C級標準,主要滿足A320型飛機,同時兼顧B757型飛機的起降要求設計,跑道長3200米;站坪按停放4架飛機(3架C類,1架B757)設計;航站區按滿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50萬人次目標設計,航站樓面積控制在6750平方米以內,航管樓1500平方米,主降方向設I類精密進近着陸設備,次降方向為目視進近,並建設相應的供油及機場生產、生活輔助設施。

三、項目估算總投資9.96億元,其中資本金6億元,由你省財政及交通廳、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分別安排2億元、3億元、1億元;其餘資金通過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四、九寨黃龍機場項目必須充分考慮環境保護的要求,其建設方案需在可行性研究階段作進一步論證。

五、機場建成後,由地方經營管理,民航總局實行行業管理。

六、具體事宜,請商有關方面辦理。

 

          國 務 院

         中 央 軍 委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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