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遷建廣州白雲國際機場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遷建廣州白雲國際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7〕64號 1997年7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
遷建廣州白雲國際機場的批覆
民航總局,廣東省人民政府,空軍:
民航總局、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上報廣州白雲國際機場遷建工程項目建議書的請示》(民航總局〔1995〕179號)等文件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遷建廣州白雲國際機場。新機場場址確定在廣州市白雲區人和鎮與花都市新華鎮交界處附近。
二、新機場可一次規劃,分期建設。第一期工程建設規模為:飛行區按4E級標準、航站區按滿足2005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設計。第一期工程總投資為100億元左右,其中:飛行區、航站區和航管設施等工程由民航總局、廣東省人民政府及廣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投資,機場供油設施由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按國務院已批准的原則建設,中國南方航空公司基地工程由該公司投資。建設資金來源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確定。
三、新機場建成使用後,老機場飛行區停止使用,其土地交由民航總局和廣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組織開發,開發所得資金主要用於新機場建設。
四、新機場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及項目資本金制度。民航總局、廣東省人民政府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有關規定組建機場公司(註冊資金比例民航占51%,廣東省和廣州市共占49%),並由該公司負責機場的經營管理。
五、(略)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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