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擴建大校場機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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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擴建大校場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5〕91號
1985年6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

關於擴建大校場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5〕91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空軍、中國民用航空局:

江蘇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關於請求改造南京大校場機場的報告》和江蘇省人民政府、南京軍區空軍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七日《關於報送擴建南京飛機場的會議紀要和請求早日核批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擴建大校場機場。

二、機場按起降MD—82型飛機的技術要求擴建,考慮到發展,跑道基礎可按起降波音747型飛機的要求進行處理。機場擴建後,產權仍屬空軍。

三、擴建經費,國家投資四千五百萬元,其餘由江蘇省負責籌集。

四、機場擴建工程,場道部分由空軍負責設計與施工,其餘工程由江蘇省負責。

五、有關具體事宜,請你們協商辦理。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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