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授予張學忠、於俊東武警警銜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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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授予張學忠、於俊東武警警銜的命令 國函〔1994〕61號 1994年6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授予
張學忠、於俊東武警警銜的命令
國函〔1994〕61號
公安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
一、授予吉林省公安廳警衛處處長張學忠武警大校警銜。
二、授予遼寧省公安廳警衛處副處長於俊東武警上校警銜。
國務院總理 李 鵬
中央軍委主席 江澤民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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