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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推進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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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推進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2002〕20號
2002年9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推進軍隊

後勤保障社會化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200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省軍區、各軍,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軍級以上單位):

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是江澤民主席從國家和軍隊建設戰略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是解決軍隊辦社會問題、加強軍隊質量建設的有效途徑。搞好這項利國利民利軍的改革,是軍地雙方共同的責任。為順利推進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營房保障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城市(鎮)規劃區內軍隊單位的水電氣熱供應納入城市(鎮)總體建設規劃,按照國家和地方市政建設有關規定,對需與市政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干(管)線連接的,要鋪至營區邊界;對需要水電增容、增加用水(電、氣)指標、開通雙路供電的,要給予解決;確需開通雙路供水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給予保證。軍人和軍隊職工住房的水電氣熱應分戶計量,執行當地居民的收費標準,由經營單位向用戶收取。

(二)對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地要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的有關規定,不得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指自來水廠、煤氣廠、供熱廠和污水處理廠建設費)、建材發展基金和水電氣熱的入網費、開口費、增容費、貼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複收取的水電氣熱和道路等專項建設費或配套費。

(三)為適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和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的要求,軍人和軍隊職工購買住房的,逐步由社會供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符合條件的軍人和軍隊職工住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開發計劃。軍人和軍隊職工到地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符合當地購房條件的,當地政府要給予安排,享受國家有關稅費減免政策。軍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購買所在單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性質的住房,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

二、關於交通運輸保障

(一)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運輸企業要按照《國防交通條例》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軍事運輸,為軍事交通運輸提供便利的保障條件,迅速、準確、安全地完成任務,同時要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鐵道部、總後勤部《關於印發〈鐵路軍事運輸計費付費辦法〉的通知》(〔1994〕後交字第403號)的有關規定,在運輸價格上繼續給予優惠。對交通不便、遠離部隊油庫(站)的部隊,各地石油公司要與受供部隊配合,確定油料供應點,為部隊提供及時有效的保障。有條件的城市或城鎮要為駐軍開設公交站點,把公交線路延伸至營區邊界。

(二)現由軍隊管理的連接軍事設施的公(道)路,以民用為主、當地政府有能力維修的,無償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管理和養護,確保暢通。軍用公路的維修養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

三、關於醫療保障

軍人醫療按照軍隊現行劃區醫療體系予以保障。對極少數遠離軍隊醫療機構100公里以上單位的軍人及享受優惠醫療條件的隨軍家屬,納入地方醫療服務體系,政府主辦的醫院要免收掛號費,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就醫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住院費予以優惠,對急診、危重傷病員應先救治後收費。有條件的醫院,可設立軍人病房。

四、關於軍隊職工分流安置

(一)原由軍隊承擔的服務保障任務移交地方單位後,原有軍隊職工隨同移交,其勞動、人事、工資和社會保險關係隨同轉移。凡接收安置軍隊職工達到規定比例的新辦企業,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國家有關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政策。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把軍隊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納入地方用工、培訓、再就業管理體系。鼓勵軍隊職工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在職業介紹、轉崗培訓、提高再就業能力等方面為他們創造條件,並積極推薦安排就業。要把與地方通用專業的軍隊職工培訓、專業技術等級考核、評定等納入地方培訓、考核、評定管理體系,軍隊不再單獨組織。對以安置軍隊職工為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軍隊徹底脫鈎的經濟實體和自謀職業的軍隊職工投資興辦的經濟實體,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32號)的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商登記、場地安排等方面給予支持,對各種收費給予優惠。

(三)對軍隊單位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執行屬地政策,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指導軍隊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職工,其連續工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享受當地投保職工同等待遇,軍隊原單位和職工本人不再補繳社會保險費。

五、關於組織領導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站在戰略全局的高度,把推進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作為建設現代化、正規化革命軍隊和「雙擁共建」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推進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在政策、資金上給予必要的支持。要按照「政府部門主導、軍隊組織實施、社會力量參與、市場機制運作」的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有效機制,狠抓工作落實。

(二)各級工商、物價、建設、質檢等部門要把承擔軍隊後勤社會化保障任務的地方單位納入監管範圍,對其資質資信、技術能力嚴格把關,對其經營管理、服務質量加強監督。承擔軍隊後勤社會化保障的地方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政策法規,嚴格執行國家、軍隊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認真履行合同,自覺接受軍隊和地方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軍隊單位與承擔軍隊後勤社會化保障的單位發生糾紛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會同軍隊有關部門積極做好調解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駐軍較多的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以上通知精神,認真研究制定支持駐軍後勤保障社會化的具體實施辦法,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當地實際出台相應的優惠政策,確保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順利進行。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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