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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新建深圳民用機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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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新建深圳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7〕83號
1987年5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

關於新建深圳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7〕8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中國民航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轉報關於深圳國際機場工程項目建議書的報告的請示》和廣東省計委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關於深圳機場工程項目建議書(選址)的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新建深圳民用機場。

二、建設規模終期可按國際機場規劃,但分期建設。第一期工程按使用MD-82類型飛機的技術要求建設,跑道厚度可按波音747飛機要求設計。

三、機場場址,以后海灣白石洲場址為被選方案,由深圳市組織專家繼續進行論證、比較後,報國家計委、總參審定。

四、建設投資,以深圳市自籌和利用外資為主,國家在「七五」末期或「八五」初期安排五千萬元。按基建程序審批後,自籌和利用外資部分可先行建設。

五、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解決。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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