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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使用空軍柳州機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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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使用空軍柳州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5〕127號
1985年8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

使用空軍柳州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5〕127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空軍、中國民用航空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關於申請開放柳州軍用機場的請示》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民航使用空軍柳州機場。

二、為便於機場的管理,保證軍、民航飛行安全,民用設施要與軍用設施分開建設,自成體系。在機場內新建保障設施的建設用地,原則上由空軍根據機場使用情況進行規劃安排。所需經費由柳州市人民政府負擔。

三、使用的機型,由空軍根據場道承載能力確定,並按規定收取起降費。

四、柳州機場產權仍屬空軍,機場的管理由空軍統一負責。

五、開闢航線問題按規定另行報批。

六、有關具體事宜,請你們協商辦理。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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