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空軍連城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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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空軍連城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2000〕77號 2000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空軍連城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2000〕77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民航總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請求批准連城機場為軍民合用機場的請示》(閩政〔1999〕文12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連城機場實行軍民合用。該機場按支線飛機使用要求進行擴建,所需建設資金由地方政府籌措。
二、機場的使用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5〕143號)執行。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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