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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遷建四川綿陽塘汛機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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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遷建四川綿陽塘汛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4〕70號
1994年7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遷建

四川綿陽塘汛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4〕70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民航總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綿陽塘汛機場遷建工程立項的請示》(川府發〔1993〕5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遷建四川綿陽塘汛機場。新機場場址確定在綿陽市南7公里附近,機場名稱為綿陽南郊機場。

二、機場建設規模:飛行區按4C級標準建設,航站區建設及投資規模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審定。工程建設資金由地方籌措解決。民航為改善訓練條件而增加設施的投資,由民航承擔。現機場內民航飛行學院訓練、生活設施,由地方政府在新機場內按同等規模新建。

三、新機場平時由地方政府負責統一管理,無償供地方開展民用航空運輸和民航飛行學院訓練使用,民航總局實行行業管理。新機場啟用後,舊機場停止使用,並無償交綿陽市人民政府統一開發使用。

四、新機場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總參、國家計委審批。有關機場遷建的具體事宜,請商有關方面辦理。

五、為保證飛行安全,其他機場未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同時開展民用航空運輸業務和飛行學院飛行訓練。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日

(本文有刪改)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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