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志願兵轉業實行集中交接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志願兵轉業實行集中交接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4〕6號 1994年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務院退伍軍人
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
民
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志願兵
轉業
實行集中交接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各軍兵種、軍委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
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志願兵轉業實行集中交接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認真做好志願兵轉業安置工作,對於保持部隊穩定,加強部隊建設和地方經濟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軍隊各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做好志願兵轉業的集中交接和安置工作;要切實做好轉業志願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們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自覺服從組織分配,積極進取,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新貢獻。
今後每年度的志願兵轉業安置工作,由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參謀部根據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精神作出具體部署。
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五日
關於志願兵轉業實行集中交接的意見
國務院、中央軍委:
自1991年冬季開始試行轉業志願兵集中交接辦法以來,經過軍地雙方的共同努力,全國有8萬餘名轉業志願兵及時得到了妥善安置,較好地解決了新形勢下志願兵「走不了、留不住、安不下」的問題。在集中交接工作中,地方和軍隊各級領導重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了集中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在安置工作中,各級安置部門在堅持現行政策前提下,採取了「雙向選擇、供需見面、保底安置」等多種形式,積極組織各種培訓,為轉業志願兵儘快走上工作崗位創造了條件。目前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地方安置部門多數無固定工作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質量和工作進度。二是一些省級財政部門未及時撥付中央財政下撥的專項補助經費,對開展工作產生了一定影響。三是少數用人單位有亂收費的現象,給安置工作和轉業志願兵的生活帶來了困難。
兩年來的實踐證明,志願兵轉業實行集中交接辦法,有利於宏觀調控和管理,加快安置工作進度;由大分散到相對集中,可減輕基層的工作壓力;有利於發揮各級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作用,保證國家安置政策的貫徹執行。因此,建議從1994年春季開始,在全國正式實行轉業志願兵集中交接辦法。根據前兩年的試行情況,結合1994年春季志願兵轉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志願兵轉業去向。原則上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安置。在外地結婚(除部隊駐地外)的志願兵轉業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難時,對服役期滿、配偶婚前在當地有常住戶口且家庭生活基礎在當地、結婚滿五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的未婚志願兵轉業時,可到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其他有特殊情況需要易地安置的,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部門審批。個別經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軍安辦)審定需要易地安置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接收並負責安置。
二、關於轉業志願兵的工作安排。根據現行的安置政策規定和本人德才情況,儘量按專業技術對口分配。在堅持「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幹安置」的前提下,積極改進和完善分配辦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轉業志願兵。
對自願自謀職業的轉業志願兵,各級政府要積極給予支持,有關部門要給予照顧。
三、關於志願兵因病或因精簡整編提前轉業問題。志願兵因病提前轉業的條件,按民政部、總參謀部、總後勤部有關部門下發的《因病提前轉業安置的志願兵所患幾種常見慢性病基本穩定條件》(〔1993〕衛聯字156號)的規定執行。
1994年春季有精簡整編任務的部隊,服役期滿10年未滿13年的編餘志願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現役,總數控制在×××人以內(因精簡整編提前轉業的由移交單位在《志願兵退出現役登記表》「備註」欄中註明「精簡整編」字樣)。軍隊各大單位的移交人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接收的人數由國務院軍安辦和總參謀部核定。
四、關於專項業務經費。安置工作所需各項經費,本着以地方為主、中央補助為輔的原則,主要由地方財政解決。中央財政根據各地當年接收安置情況撥付一定經費,作為實行集中交接安置的專項補助,具體標準和撥付辦法由國務院軍安辦和財政部商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中央財政核撥的補助經費及時到位。
軍隊和武警部隊對轉業志願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含培訓)經費和醫療費要給予補助,暫按每名100元的標準列支,由軍隊和武警部隊在文件下達後一次性劃撥給國務院軍安辦,國務院軍安辦再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核撥。
中央財政和軍隊補助的經費,主要用於解決當年轉業志願兵集中交接和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含培訓)、醫療補助。省級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對安置工作的各項費用要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和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軍隊志願兵轉業辦公經費,由總後勤部按每名80元標準劃撥給各大單位掌握使用。
五、關於交接時間和辦法。交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進行,因特殊情況也可提前或推遲,具體時間由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參謀部商定。1994年春季的交接工作從1月25日開始,2月底結束。轉業志願兵從4月1日起開始離隊,持《接收安置通知書》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5月底基本結束。轉業志願兵的工資由部隊發到7月底,8月1日以後由地方接收轉業志願兵的工作單位發給。批准轉業時間統一填寫「1994年4月1日」。
交接雙方交接檔案材料和有關證明,按總參謀部〔1992〕務傳2號、民政部民電〔1992〕32號文件規定執行。檔案材料原則上由軍隊派移交組赴各地移交。轉業人數在30人以下的,也可在1月25日前將檔案材料寄往各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部門對收到的檔案材料要及時覆審,凡符合轉業和安置條件的,應當及時簽發《接收安置通知書》。當時不能簽發的,最遲應在1994年3月底前寄給部隊。郵寄時間均以郵出地的郵戳時間為準。需經國務院軍安辦審定易地安置的,其檔案材料應在1月25日前報國務院軍安辦,經審定同意接收的,於2月底前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並下達《接收安置通知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各大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軍安辦、民政部、總參謀部下達的分配計劃,未經批准不得突破。各地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部門審查符合接收條件的轉業志願兵,要抓緊進行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對不符合轉業條件或弄虛作假的要退回部隊,地方不予安置;對未經集中交接的也不得接收安置;對安置工作中違反規定的要查明原因,酌情處理。在接收和安置中,不得向志願兵本人徵收各種費用。已接到《接收安置通知書》的轉業志願兵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不報到的,由省級安置部門將其檔案退回軍隊各大單位,由部隊取消其志願兵資格,改按義務兵退伍。
轉業安置的其他有關問題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都要從鞏固國防這個大局出發,切實做好轉業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各部隊要與地方密切配合,做好轉業志願兵的思想工作,教育他們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體諒國家和地方的困難,自覺服從組織分配,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交接工作結束後,省級安置部門於1994年8月底前,軍隊各大單位於1994年7月底前將總結報告分別報國務院軍安辦、總參謀部軍務部。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和軍隊各大單位、武裝警察部隊遵照執行。
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
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
民政部
總參謀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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