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對華僑、港澳、台灣同胞進口物品管理和打擊走私、投機倒把活動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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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等部門關於加強對華僑、港澳、台灣同胞進口物品
管理和打擊走私、投機倒把活動的報告

國發〔1980〕18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中國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1980年7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

  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部、中國銀行、海關總署《關於加強對華僑、港澳、台灣同胞進口物品管理和打擊走私、投機倒把活動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當前,私自買賣華僑和港澳、台灣同胞進口物品,走私、投機倒賣外貨、金銀、貴重藥材的情況相當普遍,有的地方十分嚴重,已經影響到國內某些工業產品的銷售,造成市場混亂,嚴重腐蝕一部分幹部、職工和群眾的思想,應當引起足夠重視。越是放寬物資進口,越要嚴格紀律,加強管理。各地海關要堅決執行暫行海關法的規定,依法查處走私案件。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迅速制定打擊投機倒把和金融管理辦法,以便加強管理。要向廣大幹部、群眾、軍人和僑胞進行宣傳,使大家都能自覺遵守,共同維護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業部、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海關總署關於加強對華僑、港澳、台灣同胞
進口物品管理和打擊走私、投機倒把活動的報告

國務院、中央軍委:

  近兩年來,隨着我國對外交往的擴大、旅遊事業的發展和華僑、港澳同胞回國探親攜帶、郵寄進口物品政策的放寬,大量外貨流入國內。據海關統計,一九七九年攜帶和郵寄進口電視機二十五萬台,收錄音機四十八萬多部,袖珍電子計算器一百一十六萬多部,手錶十八萬隻。而且,數量逐月增加。汕頭海關去年五月郵寄進口袖珍電子計算器六千多部,到十一月增到三萬八千多部。另外,台灣漁民、沿海漁民和外輪華籍船員走私帶進的外貨數量很大。去年下半年僅進入廣東汕尾、海門鎮海面的台灣漁船二百多艘,走私進口手錶就有二十萬隻。

  外貨流入以後,由於管理工作沒有跟上,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出現了大量私自買賣外貨的現象。一些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違犯政策規定,千方百計地深入僑區搶購外貨,其中以部隊、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最為嚴重。為了買到「三機」(電視機、收錄音機、袖珍電子計算器),有的部隊派人專乘小車採購,有的用直升飛機轉運,有的用國防木材兌換,有的為逃避檢查竟在包裝箱上貼上「國防物資」的封條,有的甚至對不願出賣外貨的僑屬威脅利誘。廣東海門鎮駐軍某部有四百餘人,去年七月後,一度平均每天收到匯款六千餘元,用於購買外貨。該鎮有個外貨黑市場,平均每天有四、五輛軍車來買外貨。一些機關、企事業單位,不顧控制集團購買力的規定,弄虛作假,不計價格尋親托友購買私貨。如二機部六局配套處,派採購員與潮陽縣和平公社下厝大隊一社員掛鉤,以購買編織膠帶為名,簽訂假合同,匯款六萬四千八百餘元,購買電子計算器五百四十八部,收錄音機二部。

  當前,走私、投機倒把活動相當猖獗,以廣東、福建最為嚴重,並已蔓延到全國。一九七九年,全國海關查處的走私案件,達一萬三千四百二十三起,比一九七八年增長百分之四十;私貨估值七百三十一萬餘元,增長兩倍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七九年查獲涉及走私的投機倒把案件,比一九七八年增加四倍。汕頭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獲千元以上的大案就有二百三十四起。由於國際金價暴漲,走私黃金、以金換購外貨的情況也極為嚴重,去年全國海關查獲的黃金就有一萬多兩。走私、投機倒賣案件之大,是二十年來所罕見的。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廣東海門港檢查了十二艘台灣漁船,查出走私黃金二百一十多兩、銀器三百二十二斤、銀元二千四百九十多個、收錄音機七十二部、袖珍電子計算器三十六部、台灣手錶一萬八千六百五十隻。今年一月,韶關市破獲一起一百五十餘人的走私、投機倒把集團案,涉及十個省,查獲黃金一百二十四兩,銀元三萬九千九百多個,麝香一百三十斤,其他貴重藥材五百多斤,瑪瑙二斤,現款一萬八千三百元。投機倒賣外貨,暴利驚人。如福建省安溪縣蔡建成等三人,在福建購買袖珍電子計算器一百七十三部,每部七十至九十元,販往四川平均每部售價二百五十元。

  參與走私、投機倒把活動的,有華僑和港澳、台灣同胞,有外國人,國內有工人、幹部、農民、現役軍人,其中有些是黨團員、高幹子弟。他們組成集團,有收購、轉運的,有窩贓、銷售的。走私與投機倒把相勾結,沿海與內地相勾結,連成一線,遍及各省。廣州、汕頭、佛山、深圳、海門、汕尾以及福建的青陽、石獅、長樂等地,還出現了買賣外貨的黑市場,多時聚集千餘人。走私、投機倒賣活動已帶來嚴重危害,國內一些產品的銷售受到衝擊,人們的思想受到腐蝕。海門鎮外貨黑市上,參與活動的大多是青少年。該鎮一個生產隊,有二百人簽名要求棄農倒賣外貨。這個鎮上賭博、江湖賣藝、暗娼等也應運而生。由於出售外貨有利可圖,不少華僑、港澳同胞以物代匯,嚴重影響僑匯收入。

  對華僑、港澳同胞進口物品進行管理,打擊走私、投機倒賣外貨活動,中央有關部門曾先後下達過文件,但收效不大。主要原因是收購經營單位太多,收購、銷售外貨的價格混亂。目前經營外貨的單位有國營商業、合作商業,有社隊、街道,還有個體商販。國營商業的收購價格,一般高於國外價格加關稅的百分之五十到一倍,助長了以物代匯。銷售價格一般高出收購價格百分之五十以上,甚至高達幾倍。一部日產樂聲牌二十寸的彩色電視機,港澳價格折合人民幣六百二十三元,國營商業加關稅的收購價一千六百六十元,零售價三千零二十元。從私人購買,一般二千二百元左右。因而,有些人爭相購買私人的,不願到國營商店購買,投機倒把分子乘機倒賣牟利。

  其次,對台灣漁民走私倒賣外貨,認識不一。有的擔心制止和打擊台灣漁民的走私活動會影響「三通」(通航、通商、通郵),影響台灣漁民和我接觸。

  再次,打擊走私、投機倒賣活動措施不力,有的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無法可依。

  對華僑、港澳同胞進口物品加強管理,打擊走私、投機倒賣外貨活動,關係着維護國內工業生產、市場秩序和金融管理。為了加強這項工作,我們意見:

  一、華僑、港澳同胞按海關規定帶進的各種物品,應做為特殊物品對待,只限於自用或饋贈親友,不准私自買賣,從中牟利。需要出售時,只能賣給指定的收購單位。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要責成商業部門明確收購單位,非指定的單位不准收購。這類物品必須按專業分工歸口經營。收購經營這類物資的單位,均向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經營許可證」。經過核准經營這類物資的商業批發單位和大型商場需要到口岸和僑鄉進貨的,應由其省、市、自治區商業行政部門介紹,經口岸、僑鄉所在省、市、自治區商業行政部門同意,到指定的收購、經營單位進貨,其他任何國營、集體或合作零售商店都不得深入口岸或僑鄉採購華僑、港澳同胞攜帶進口的物品。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都不得擅自經營華僑、港澳同胞攜帶進口的物品。違犯者,其非法利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上繳國庫,或處以罰款,拒交的可通過銀行劃撥。如物品尚未出售,則由指定的收購單位收購。對重犯者可責令停業檢查,並追究領導責任。

  華僑、港澳同胞攜帶進口物品的購、銷價格,仍按一九七三年外交部、外貿部、財政部、商業部聯合下達的《關於收購華僑攜帶進口物品價格和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原則和辦法執行。不准搞議購議銷。同一市場的零售價必須統一,兼營價格要服從主營價格。

  各省、市、自治區在貫徹執行中共中央[1980]32號文件中,要對華僑、港澳同胞攜帶進口物品的價格,一併檢查整頓。

  二、對台灣漁民向大陸出售物品要區別對待,如向我接待單位或指定的收購單位提出用工業品或生活用品兌換內地物品,這屬於正當的民間貿易,商業部門和水產部門要積極協助解決。台灣漁船成批運進商品並逃避管理進行投機活動,在海上同我漁民直接交易或上岸私自出售者,可沒收其私貨,但不再罰款、扣人、扣船,進行教育後釋放。對於零星走私,可給予教育後從寬處理。對漁民要進行教育,不准在海上同台灣漁民買賣交換物資,對串通走私倒賣的,要給予打擊。公安部門要加強海上巡邏,協助海關進行查緝。

  三、堅決取締外貨黑市交易,嚴禁金銀、外幣和「外匯兌換券」私自買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市場管理,在重點地區的車站、碼頭設立檢查站,也可與有關部門設立聯合檢查站加強檢查。機關團體和個人需要購買外貨的,必須到指定的經營單位購買。對私自買賣外貨,買賣金銀、外幣和「外匯兌換券」的,要根據情節,予以收購、補價、罰款或沒收,直至追究單位領導責任。要堅決制止金銀、珠寶、玉器以及麝香等貴重藥材的外流,嚴格保護麝香等貴重藥材資源。對走私、投機倒賣外貨案件,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查處,追根挖窩。非法收入必須追回。對慣犯、要犯和集團首犯,要狠狠打擊。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對參與、包庇縱容走私、投機倒把活動的國家幹部、黨團員、現役軍人,要從嚴處理。

  四、各省、市、自治區要加強領導。重點省、市人民政府,要有領導同志分管這項工作。其他省、市也要經常了解情況,抓緊解決存在問題。公安、海關、商業、財稅、人民銀行、中國銀行、僑辦、對台辦、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密切協作。要積極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發動群眾檢舉揭發走私、投機倒把活動。為了加強對華僑、港澳同胞進口物品管理,打擊走私、投機倒把活動,由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海關總署通告全國,使廣大幹部、群眾、軍人、僑胞,都能自覺地遵守。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和各大軍區、省軍區貫徹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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