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部分編外單位的現役軍人就地安置的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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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部分編外單位的現役軍人就地安置的請示的通知
國發〔1985〕130號
1985年10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

軍隊部分編外單位的現役軍人

就地安置的請示的通知

 
國發〔1985〕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軍委直屬各院校:

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 《關於軍隊部分編外單位的現役軍人就地安置的請示》,現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這次軍隊部分編外單位現役軍人就地安置,直接關係到軍隊的體制編制改革和精簡整編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政策性強。希望各級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做好工作,地方和軍隊密切協作,以圓滿完成此項任務。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關於軍隊部分編外單位的

現役軍人就地安置的請示

國務院、中央軍委:

根據中央軍委一九八二年《關於軍隊體制改革精簡整編方案》和有關規定,軍隊省軍區以上招待所、開發公司和部分營房建築維修分隊、修理分隊、軍辦工廠、工廠管理機構等列為軍隊編外定編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自負盈虧,不使用現役軍人,不用軍費開支。這些單位,雖然經過精簡,但目前仍占用部分現役軍人,這些現役軍人多數已成為企業管理、業務技術骨幹,如果全部調出,將直接影響生產和工作。為此,建議將上述單位占用的現役軍人改為職工,予以就地安置。現將有關問題報告如下:

一、現役軍人改為職工的原則。上述單位的現役幹部和志願兵,原則上就地安排轉業,個別就地轉業確有困難的,列入全軍轉業計劃另行安排;符合離、退休條件的,辦理離、退休手續。若調出幹部、志願兵後,對工作有影響的,可從轉業的幹部和志願兵中選調補充,但不得超過該單位現役幹部、志願兵人數。義務兵改為工人的安排是:營房建築維修分隊和嫩江生產基地按四分之三比例(其中,駐北京市營房建築維修分隊按五分之三),其它單位按四分之一掌握;其餘的義務兵,未服滿現役的調出充實連隊,超期服役的做退伍處理。在編職工全部改為非編職工,其中符合離、退休條件的,辦理離、退休手續。

二、現役軍人改為職工的人數。上述單位目前共占用現役軍人四萬一千二百三十三人(其中幹部一萬四千零五十一人,志願兵七千七百九十九人,義務兵一萬九千三百八十三人) ,在編職工五千三百零三人,共四萬六千五百三十六人。按照現役軍人改為職工的原則,需要就地轉業幹部和志願兵二萬一千八百五十人,義務兵改為工人九千五百三十八人,在編職工全部改為非編職工五千三百零三人,另從社會上招工九千八百四十五人,以上共計四萬六千五百三十六人(詳見附表)。所需勞動指標,請國務院予以專項安排。各單位要專項使用,不得用於其他。

三、現役軍人改為職工、在編職工改為非編職工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均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就地轉業的幹部,其無工作的配偶及子女,符合隨軍條件的,准予他們到幹部所在地落戶。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符合隨軍條件的,原則上允許調到幹部所在地,但京、津、滬三市要從嚴控制,具體由部隊和地方協商辦理;對不符合家屬隨軍條件的幹部,轉業到大中城市後,地方要根據有關規定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問題,轉業到大中城市以外的幹部,其有正式工作的配偶,可以調到幹部所在地;幹部家屬的工作安排,由就地轉業幹部的單位負責聯繫,勞動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嫩江生產基地就地安置的人員,沒有工作的家屬應允許遷到基地定點城鎮落戶。

五、編外單位改企業管理後,必須按照中共中央〔1984〕27號文件精神,軍企分開,堅持有利於軍隊建設,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為部隊服務,為戰備服務的方向,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辦企業的方針、政策。這些企業仍屬於全民所有制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自負盈虧,不列軍隊編制,不計軍人定額,不用軍費開支。嫩江生產基地的職工離、退休後,可按照軍隊事業單位的規定回原籍安置。

六、就地安置人員有關手續的辦理,凡屬軍隊幹部就地安置的,由各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負責辦理;凡屬志願兵、義務兵就地安置的,由各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負責辦理;在編工人就地安置的,由各地勞動部門負責辦理。

七、此項工作,在一九八六年三月底前完成,其中少數主要領導幹部(如招待所所長、軍辦工廠廠長等),可暫緩辦理轉業手續,但最晚要在一九八七年底前辦理完畢。工作結束後,按照實際完成的人數,逐級上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匯總,統一納入國家勞動工資計劃。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軍區、軍兵種貫徹執行。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

                          總後勤部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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