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政治部關於重新規定軍官家屬隨軍條件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政治部關於重新規定軍官家屬隨軍條件請示的通知 國發〔1991〕41號 1991年7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集團軍,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
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總政治部《關於重新規定軍官家屬隨軍條件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總政治部一九六三年《關於妥善安置軍官家屬的規定》、一九七六年《關於審批幹部家屬隨軍幾項要求的通知》和各軍區、各地區、各部門以往對軍官家屬隨軍條件的規定同時廢止。今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隊不得自行規定軍官家屬隨軍條件。中國人民解放軍擔負着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等重要使命。做好軍官、文職幹部家屬隨軍安置工作,對於穩定軍官、文職幹部隊伍,促進部隊建設和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對於加強軍政軍民團結,都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公安部、總政治部等部門關於邊防、海島等部隊部分農村戶口軍官家屬可在原籍轉為城鎮戶口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89〕14號)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人事部、總政治部等部門關於妥善解決軍官配偶工作調動和易地安置問題請示的通知》(國發〔1989〕32號)等有關規定,切實做好軍官、文職幹部家屬隨軍落戶、就業、工作調動、易地安置,子女入托、入學、隨遷、隨調,以及家屬在原籍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等工作。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以保證軍官、文職幹部家屬隨軍安置等工作的落實。
國 務 院
中 央 軍 委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關於重新規定軍官家屬隨軍條件的請示 國務院、中央軍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條款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以一九六三年經中央軍委批准、總政治部規定的軍官家屬隨軍條件為基礎,結合我軍的實際情況,擬對軍官(包括文職幹部)家屬隨軍條件重新規定如下:
軍官、文職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可以隨軍:
一、副營職(含,下同)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一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二、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三、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一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並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四、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副連職或二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三級、體育九級),並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五、在海軍、國防科工委的艦、艇、船(只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並在艦、艇、船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副連職(含專業技術十三級)以上的軍官。
六、空勤(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空中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七、駐北京市城區部隊的正營職、正科級(含專業技術十級、體育六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或服現役(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以上的副營職、副科級軍官、文職幹部。駐北京市所轄各縣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家屬隨軍條件,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駐京部隊空勤軍官家屬隨軍條件,按第七條規定執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隊執行。
總 政 治 部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