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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空軍、國家勞動總局、民航總局關於改革民航義務工役制的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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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空軍、國家勞動總局、民航總局
關於改革民航義務工役制的請示的通知

國發〔1980〕66號
1980年3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文件

  國務院、中央軍委原則同意空軍、國家勞動總局、民航總局一九八〇年二月二十一日《關於改革民航義務工役制的請求》,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關於改革民航義務工役制的請示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民航自一九六九年起實行義務工役制。

  十年來的實踐證明,民航實行義務工役制,因受服役年限的限制,影響技術骨幹的穩定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不適應現代化企業管理的需要。同時,它與固定工制度並行,在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面,有不少矛盾不好解決。為了加快民航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建議將義務工役制改為固定工制。具體作法如下:

 一、從一九八〇年春起,到一九八一年底止,把現有的義務工分三批改為固定工或退役。改固定工的義務工,要政治可靠、思想進步、業務技術熟練(或有培養前途)、身體健康。 在確定改固定工對象時, 要儘量選留家居城鎮的。為保持技術力量,搞好安全生產,也需選留一部分家居農村的技術骨幹。經初步摸底統計,需要改為固定工的,約占現有義務工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左右。具體人數和分布地區,由民航總局報請國家勞動總局審批下達,由民航各管理局,省、市、自治區民航局與駐在省、市、自治區的勞動、公安部門聯繫辦理改工和落戶手續。

  義務工改為固定工時, 按國務院、 中央軍委和總參的規定辦理退役手續。其工資評定,建議按國務院有關退伍軍人的定級規定執行。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民航職工的制度執行。

  不改固定工的義務工,按現行辦法退役(一九七八、一九七九年招收的義務工,可以提前退投)。對於傷病殘義務工,建議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和三總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從一九八〇年起,民航不再補充義務工。今後隨着生產發展需要增加的人員,按國家勞動管理制度規定,由民航擬訂勞動計劃,報請國家勞動總局審批。鑑於民航專業技術性較強,主要工種的工人,應具備政治可靠、身體健康、高中文化程度等條件,並實行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三、民航是全國性企業,機動性很大,義務工改為固定工後,民航職工應實行統一調配,跨省、市、自治區調動時,應准予落戶。

  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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