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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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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0〕42號
2010年12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

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

國發 〔2010〕 42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現就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建立教育培訓制度

  (一)充分認識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加快培養現代化建設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勢下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服務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軍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軍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雙擁模範城(縣)考評內容,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制度。

  (二)組織引導退役士兵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堅持以促進就業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本着退役士兵自願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以省或市(地)為單位統一組織實施,力求通過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使大多數退役士兵取得相應學歷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2010年及以後退出現役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1年內可以選擇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教育培訓期限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於3個月;退役士兵退出現役1年以上的,參加職業培訓按《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規定的政策執行。教育培訓任務由師資力量強、實訓設施好、教學質量高的各級各類教育培訓院校和機構承擔。

  (三)合理安排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於教育培訓所需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生活補助費等,視教育培訓成效和實現就業情況分段直接撥付教育培訓機構。中央財政根據地方財政狀況、教育培訓績效等因素予以專項補助,並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兵員較多地區傾斜。

  二、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育培訓質量

  (四)創新教學模式。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指導教育培訓機構根據退役士兵學員的文化水平、自身特點和就業需求,制定相應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計劃、大綱,採取學分制、半工半讀、工學結合等模式,加大實際操作課程比例,重點培訓就業所需知識和專業技能。

  (五)堅持科學管理。退役士兵學員原則上與其他學員混合編班。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指導教育培訓機構制定規章制度,加強對退役士兵學員的日常管理,增強退役士兵學員的自律意識和紀律觀念。省軍區系統要積極協助教育培訓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學員管理工作。

  三、加強就業指導,搞好就業服務

  (六)強化就業指導。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指導教育培訓機構積極與各類企業等用人單位建立密切聯繫,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養機制,根據就業需求和退役士兵學員特點設置課程,大力開展「訂單式」教育和培訓。同時,要指導教育培訓機構開設就業指導課程,將就業指導貫穿於教育培訓全過程。

  (七)完善就業服務。依託各類就業服務機構,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等多種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學員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平台,優先推薦退役士兵學員就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為退役士兵學員提供就業信息、職業介紹等免費服務,幫助退役士兵學員實現就業。

  (八)落實優惠政策。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規政策,指導督促各類用人單位承擔錄用(聘用)退役士兵學員的相關責任。進一步落實國家鼓勵就業創業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積極引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四、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九)健全工作機制。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軍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組織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重點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擬定實施方案、確定教育培訓機構等重要事項。軍地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及時妥善處理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有序進行。

  (十)明確任務分工。民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組織協調、宣傳發動、人數預測、經費測算、動員報名、資格審查、檔案接轉等事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推薦並指導所屬教育培訓機構做好招生錄取、教學管理、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的安排與監管,確保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落實到位。軍隊有關部門負責士兵入伍時和退役前的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

  (十一)強化監督考評。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目標考核體系和教育培訓機構年檢制度,加強對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對完不成教育培訓任務、達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訓機構,取消其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格;對違規使用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的教育培訓機構和個人,依法嚴肅查處。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市(縣),不能評為全國雙擁模範城(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具體辦法。

 

                              國 務 院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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