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人事局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若干工資問題的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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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人事局關於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若干工資問題的處理意見

(56)國人事字第2242號
1956年8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關於補發工資問題:

  (一)被調動的工作人員,調動前後應該補發的工資,根據「國務院關於工資改革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一項第一條規定統由調入單位按照調入單位所實行的新舊工資標準的差額補發。

  (二)原由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機關在七月份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評定工資級別的,新定工資高於原領工資的差額,從四月一日起補發。

  (三)凡工資標準改變,並且不能套級需要重新評定級別的,例如工程技術人員和教學人員,評級以後新工資高於原領工資的差額,從四月一日起補發。

  (四)凡改換所執行的工資標準(如保育員原執行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現改按衛生技術人員工資標準執行的),他們四、五、六月份應該補發的工資,按照原來執行的工資標準的新舊工資標準的差額補發,從七月一日起按照新改換的標準執行。

  (五)四月以後離職學習的,由原工作機關補發他從四月一日起到入學之月止的新舊工資標準的差額。

  (六)試用人員,已經評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級別的,四月以前來機關的,從四月一日起補發新舊工資標準的差額,四月以後來機關的,從他到職之日起補發;經過試用不錄用的,一律不補發;沒有工資級別的不補發;正式定級以後應增加的工資從試用期滿後之月起補發。

 二、長期休養的(六個月以上)、帶職學習的、受處分人員沒有撤銷處分的,一般地都不應該升級。

 三、下列工作人員執行什麼標準問題:

  (一)幼兒園和托兒所的教養員,可以按照小學教員工資標準執行。

  (二)托兒所的保育員,可以按照衛生技術人員工資標準執行。

 四、工作人員調動以後,原來隨他一起居住並且由他供養的家屬,不能隨同遷移而暫時留住原地的,在執行新工資標準以後,原工作地區的工資標準,高於新工作地區工資標準兩種和兩種以上的(如從執行第六種工資標準地區調到執行第四種工資標準的地區),在新的辦法沒有規定以前,可以將他應得工資的一部分(最多不得超過70%)按原工作地區的工資標準發給。

 五、關於國家機關技術人員工資級別的評定問題:

  國家機關技術人員由於工資標準的改變,這次應該重新評定工資級別。為了符合按職務確定工資的精神,現在提出評定的意見如下:

  (一)中央各部門所屬司、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所屬廳、局的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應該按新工資標準表中總工程師(總農業技師)、副總工程師(副總農業技師)的等級評定;其中有些人員的職務雖未明確,但在實際工作中已擔負司、局(或廳、局)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任務的,也可以按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的等級評定。

  (二)司、局(或廳、局)所屬處、科的工程師(包括主任工程師或組長工程師),應該按照表列工程師的等級評定。

  (三)工程技術人員中的技師,可以按照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標準的五級到十級評定。

  (四)這次重新評定技術員和助理技術員的工資的時候,應該在不降低他們原來的工資的原則下進行評定。

  在評定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等級的時候,應該根據他們負擔的任務、技術能力、工作態度;並應考慮他們過去在技術上的貢獻和聲望來進行。

  國務院人事局人發辰1號答覆福建省人民委員會人事局、勞動局(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人事局、勞動局)關於技術人員評級問題的電報應予廢止。

 六、關於鄉幹部工資級別的評定問題:

  (一)凡是由縣、區調到鄉(鎮)工作的人員,他們原有的工資級別,如果高於鄉幹部的工資級別的,可以不降低;

  (二)已經改變成為大鄉制的鄉幹部,應該執行新的工資標準;

  (三)目前尚未改變成為大鄉制的鄉幹部,執行或暫緩執行新工資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自行確定;

  (四)需要按照新工資標準評定工資級別的鄉(鎮)幹部,在具體評定時應該掌握「中間大,兩頭小」的原則。評定結果,平均工資級別不要超過25級。小鄉制的幹部的平均工資或平均級別,應該低於這一標準。

 七、為了掌握工資計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定期和不定期的升級,都應該有計劃、有控制的進行,一九五六年的升級控制數字已經分配完了,並且這次升級工作結束後,將接近年終,因此一九五六年的不定期升級不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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