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建設部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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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建設部
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出境
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問題的規定

僑內會發〔1998〕002號
1998年4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建設部

為了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我國城鎮住房制度的改革,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現對歸僑、僑眷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的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獲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可繼續租住原公有住房,並按當地標準繳納房祖。

二、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在出境前已經按國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規定參加房改買房的,出境定居後,其房產權屬不變。

三、出境定居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的原同住親屬(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與其有長期撫養關係的其他親屬),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繼續租住原公房,並按當地標準繳納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時,經產權單位同意,可以按當地房改政策購買原公有住房。

四、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外籍華人眷屬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可以比照本規定辦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和僑辦,可根據上述規定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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