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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上海浦東新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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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上海浦東新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通知
國函〔1995〕61號
1995年6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上海

浦東新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通知

國函〔1995〕6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黨中央、國務院對上海浦東開發開放非常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先後下發了有關文件,對浦東的開發開放、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和招商引資發揮了重大作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開發開放浦東的基本政策不變,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有些具體作法和措施要做適當調整的指示精神,現對「九五」期間上海浦東新區開發開放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財政、稅收政策

(一)「九五」期間,浦東新區財政按全國統一的財稅體制運行,不再實行新增收入全留政策。中央財政以設立浦東發展基金的方式支持浦東建設。具體辦法是,1996年至2000年,按目前分稅制的財政體制,以1993年中央核定的稅收返還基數為基數,浦東新區每年「兩稅」收入增幅在15%(含15%)以內的,新增收入中按規定應上劃中央財政收入的部分,全部進入浦東發展基金,由財政部撥給上海市財政局,作為中央投資專門用於國家批准的浦東新區重點建設項目。為保證中央宏觀調控的需要,對每年上劃中央「兩稅」收入增幅超過15%部分,50%進入浦東發展基金,50%上交中央財政。中央財政撥給上海的浦東發展基金不計入中央財政對上海的稅收返還基數。

(二)「八五」期間中央財政每年給浦東新區的3億元撥款,「九五」期間繼續執行。

(三)浦東新區企業生產自用的進口物資、設備等,從1995年起可比照經濟特區的政策實行免稅額度管理。具體按國發〔1994〕64號和國函〔1995〕52號文件辦理。

二、關於外貿管理和保稅區管理問題

(一)經外經貿部批准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年出口額在1億美元以上的外貿企業、出口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的自營生產企業,在浦東新區設立子公司,授權上海市審批。

(二)在浦東新區可選擇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地區,試辦3―4家中外合資的外貿企業,請上海市提出具體方案,經外經貿部核定經營範圍和貿易金額,報國務院審批。

(三)海關要進一步完善對外高橋保稅區的監管辦法,簡化手續。外高橋保稅區內可以開展除零售業務外的保稅性質的商業經營活動,並逐步擴大服務貿易。外高橋保稅區的商品進入非保稅地區,必須按現行規定辦理有關進口手續(包括配額、許可證管理的有關手續)。要加強對保稅區的管理,嚴厲打擊走私。

三、關於金融政策

(一)「八五」期間每年為浦東新區安排的1億美元國外商業貸款,2億美元中國銀行外匯貸款,「九五」期間均改由國家專業銀行提供。外匯信貸計劃由中國人民銀行下達,所需外匯資金由中國人民銀行商有關專業銀行落實。貸款原則是借外匯、用外匯、還外匯,不能串換人民幣。

(二)「八五」期間每年為浦東新區安排的3億元技改貸款,4億元開發貸款,在「九五」期間繼續予以安排。

(三)「八五」期間浦東新區建設每年發行5億元企業債券,「九五」期間繼續予以安排。如屆時不具備發行條件,可改為使用銀行貸款,由中國人民銀行相應增加貸款規模。

(四)「九五」期間,中國人民銀行為浦東新區建設安排的人民幣貸款,列入上海信貸計劃並單獨註明。在信貸計劃內,允許對設在浦東新區的國家專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五)「八五」期間為浦東新區開發建設每年發行1億元人民幣A股,1億美元B股,「九五」期間可繼續按此安排。屆時能否實際發行以及具體發行數量,根據股票市場的情況決定。

(六)根據「九五」期間上海市償債情況,經國家計委專項批准,每年對上海可適當安排借用一部分國外商業貸款,用於借新還舊。

(七)同意上海設立城市合作銀行,並在浦東新區設立分行。浦東新區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按規定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財務公司。

(八)在適當的時候,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並報經國務院批准,允許個別外資銀行進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試點。

關於在陸家嘴註冊的外資金融機構在浦西和外高橋保稅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問題,以及在浦東新區再設立若干家外資和中外合資保險機構問題,在具備條件以後,可按規定程序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四、關於浦東新區建設項目問題

「九五」期間浦東新區重大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由上海市按審批程序報批,納入國家「九五」重點建設和技改計劃。國家可對此安排使用一部分國外優惠貸款或商業貸款。國內資金由上海市落實。

「九五」期間,浦東開發開放要繼續堅持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的方針,開發一片,建成一片,投產一片,既要充分發揮優勢,積極進取,又要量力而行,講求實效,集中力量,突出重點。

 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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