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關於「伊斯蘭教」名稱問題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伊斯蘭教」名稱問題的通知
1956年6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在我國漢民族地區,一般都把伊斯蘭教稱為「回教」,意思是,這個教是回民族信奉的宗教。報紙、雜誌也相因成習,經常使用「回教」這個名稱。這是不確切的。伊斯蘭教是一種國際性的宗教,伊斯蘭教這個名稱也是國際間通用的名稱。我國信仰伊斯蘭教的除了回族以外, 還有維吾爾、 哈薩克、烏茲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柯爾克孜、東鄉、撒拉、保安等九個民族,約共一千萬人。因此,今後對於伊斯蘭教一律不要使用「回教」這個名稱,應該稱為「伊斯蘭教」。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