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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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批覆
國函〔2024〕30號
2024年2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4年/第7號
國務院關於《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
建設總體方案》的批覆
國函〔2024〕30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設立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的請示》(署貿發字〔2024〕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總體方案》實施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着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主動應變局、育新機、開新局,更好發揮上海對外開放優勢,依託國際航空樞紐條件,用好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制度創新成果,創建高度便利的國際商務交流載體,統籌發展和安全,更好聯通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更好利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為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作出更大貢獻。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按照《總體方案》明確的發展定位、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完善具體實施方案,有效推進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發展。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指導和服務,制定具體配套政策,積極支持上海市推進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對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成果進行評估、總結推廣經驗。《總體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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