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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分得利潤分配和管理的暫行辦法》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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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分得利潤分配和管理的暫行辦法》的批覆
國函〔1987〕86號
1987年5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方投資者分得利潤分配和

管理的暫行辦法》的批覆

國函〔1987〕86號

財政部、國家經委、經貿部:

國務院批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分得利潤分配和管理的暫行辦法》,由你們發布施行。

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分得利潤分配和管理的暫行辦法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

分得利潤分配和管理的暫行辦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國務院批准)
(一九八七年 月 日財政部、國家經委、經貿部發布)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鼓勵國內有關單位與外商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有利於吸引外資工作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營企業中方投資者(以下簡稱中方投資者),從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分配和管理。

前款利潤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中方投資者根據投資比例分得的利潤。

第三條 中方投資者的利潤按照兼顧國家、企業利益和區別資金來源的原則進行分配。

第四條 中方投資者以國家資金(包括廠房、場地、設備、現金以及其他財產)投資分得的利潤,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配:

(一)中方投資者屬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免繳調節稅。納稅後的利潤,按照「企業五項基金」比例分配。其中,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和後備基金可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周轉或者對合營企業再投資以及合營期滿時購買外方股本。

(二)中方投資者屬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所得稅。納稅後的利潤,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規定分配。其中,事業發展基金和後備基金,可用於對合營企業再投資以及合營期滿時購買外方股本。

第五條 中方投資者屬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以自有資金(包括稅後留利中的企業發展基金、事業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和後備基金)投資分得的利潤,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五年內免繳所得稅。從第六年起分得的利潤,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繳納所得稅。

第六條 中方投資者屬於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其投資分得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所得稅。

第七條 中方投資者屬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以銀行基本建設貸款和技術更新改造專項貸款用於合營企業投資分得的利潤,在按照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後,繳納所得稅。

第八條 中方投資者在繳納所得稅時,對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合營企業實際已繳納的所得稅,准予抵免扣除。

第九條 中方投資者屬於《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所列舉並經過批准的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在繳納所得稅時,對其在合營企業已享受的減免所得稅的優惠部分,視同已繳納稅款,准予抵免扣除。

第十條 中方投資者以場地使用權作價投資所得的利潤,可以在繳納所得稅前,提取場地使用費,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

第十一條 中方投資者應當根據其隸屬關係和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繳納所得稅。

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所得稅上繳中央財政;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所得稅上繳地方財政。

第十二條 中方投資者對合營企業的各項投資,按投資比例分得利潤的分配和納稅情況、稅後利潤的分配使用情況,必須建立帳戶,單獨核算,編制中方投資者年度會計報表,報送主管部門,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按財政部規定匯總編制中方投資者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度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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