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覆 國函〔2024〕177號 2024年11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
甘肅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
你們關於報請批准《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自然資源部審查通過的《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是蘭州市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請認真組織實施。蘭州是甘肅省省會,西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規劃》實施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揮西北先進製造業基地、區域性科技創新高地等功能,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蘭州篇章。
二、築牢安全發展的空間基礎。到2035年,蘭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於381.37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於297.33萬畝;生態保護紅線面積不低於1226.85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界面積控制在732.66平方千米以內;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下降不少於40%;用水總量不超過上級下達指標,其中2025年不超過15.45億立方米。明確自然災害風險重點防控區域,劃定洪澇、地震等風險控制線以及綠地系統線、水體保護線、歷史文化保護線和基礎設施建設控制線,落實戰略性礦產資源等安全保障空間。
三、構建支撐新發展格局的國土空間體系。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強化向西開放戰略通道地位,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帶動西北地區高質量發展,高水平共建西部陸海新通道,深化與西寧和河西走廊城市協同聯動,促進形成主體功能明顯、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
四、系統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加快構建區域協調、城鄉融合的城鎮體系,提升中心城區服務能級,穩步推進蘭州新區開發建設,加強與中心城區功能協同。嚴格保護黃河及其支流的河道空間,保持黃河水體健康,築牢興隆山、石佛溝、連城等南北生態屏障,加強科學綠化,推進水土流失綜合治理。保障現代都市農業空間需求,優化丘陵山地特色農業空間布局。完善城市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協調產業布局、綜合交通、設施配置和土地使用,優先保障先進製造業、科技創新以及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的空間需求,為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土地政策保障。提升國家鐵路樞紐功能,強化航空樞紐建設,完善多向聯通、多式聯運的對外對內通道,建設安全便捷、綠色低碳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統籌水利、能源、環境、通信、國防等基礎設施空間,積極穩步推進「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優化防災減災救災設施區域布局,加強濕陷性黃土地區的地災監測和防治,提高國土空間安全韌性。統籌安排城鄉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引導城市緊湊布局,完善城鄉生活圈,促進職住平衡;系統布局藍綠開放空間,營造更加宜業宜居宜樂宜游的人民城市。嚴格開發強度管控,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利用,有序實施城市有機更新和土地綜合整治。彰顯城鄉自然與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空間保護機制,加強黃河文化和紅色文化遺產保護。加強對城市建築高度、體量、色彩等空間要素的管控引導,保護好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街區,構建文化資源、自然資源、景觀資源整體保護的空間體系。
五、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規劃》是對蘭州市國土空間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政策和總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按照定期體檢和五年一評估的要求,健全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機制,將規劃評估結果作為規劃實施監督考核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規劃監督、執法、問責聯動機制,實施規劃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規劃實施保障。甘肅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要指導督促蘭州市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規劃》印發和公開。蘭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據經批准的總體規劃編制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依據詳細規劃核發規劃許可,加強城市設計方法運用,建立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統籌管理制度,強化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和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網絡;建立健全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制度。自然資源部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指導、監督和評估,確保實現《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多規合一」改革的決策部署,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